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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女童改判五年:在集体宿舍猥亵属于“公共场所”

时间:2020-07-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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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酒后在女生宿舍对一名11岁的女生进行猥亵,一审法院判三年,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5年。

从道德和情感角度来说,这种禽兽老师我们恨不得直接拉出去枪毙,让他千刀万剐,他给孩子带来的不只是身体的伤害,还有心理阴影。

我们国家法律对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采取的是从重处罚的原则。而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刑期是3年以下,在公共场所的猥亵犯罪是5年以上。一审和二审结果的差异,主要反映在对“公共场所”的认定。

而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对学生宿舍是否是公共场所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一二审法院的争议比较大。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最终把宿舍认定为公共场所,是依据的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希望这些指导性案例尽快纳入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完善吧,保护孩子免受性侵害,真的还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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