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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刑事概述 > 酒后意外死亡起纠纷非诉讼调解化干戈

酒后意外死亡起纠纷非诉讼调解化干戈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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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晚10时许,在金湖县司法局矛调中心,重庆市渝北区汪某和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郑某与死者杨某家属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一起因酒后死亡赔偿纠纷在金湖县通过非诉讼得到解决。

疫情复工后,重庆市渝北区汪某邀约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郑某一行4人到金湖县某工地从事工程施工。3月19日晚6时许,重庆市渝北区汪某等四人宴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郑某等四人小聚,重庆市渝北区汪某合伙人杨某饮酒过量导致醉酒,后同桌其它人将杨某抬到某宾馆休息,未能及时就医,于3月20日上午6时许发现杨某死亡。金湖县公安局经过对聚餐的金湖小龙坎火锅店、居住的金湖申洲宾馆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杨某饮酒过量导致醉酒死亡。

为将公安机关的“刚性力量”和人民调解的“柔性化解”有机结合,县非诉讼服务中心迅速启动公调对接程序,在接到死者杨某妹妹要求与杨某当天一起喝酒的几位酒友赔偿相应损失的申请后,县矛调中心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外省、市人,又迅速启动非诉讼调解绿色通道,组成公调对接调解组参与此纠纷调解。调解中,调解人员发挥专业特长,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向杨某的家属解释,指出杨某作为成年人能够预计喝酒的危害和意外情况的发生,对自身的健康负主要的法律义务,几位喝酒人在与杨某饮酒过程中并没出现强迫劝酒的问题,因此,杨某的死亡应由其本人负主要法律责任。后又向重庆市渝北区汪某等进行释明,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付连带责任的规定,让汪某等人明白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又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郑某等四人讲清法律、说通道理、谈透人情。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调解人员经过两天多轮的释法说理,三方达成赔偿协议︰重庆市渝北区汪某等三人一次性补偿死者杨某家属人民币30万元;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郑某等四人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死者杨某家属人民币6万元;双方共同补偿死者杨某家属人民币36万元。一起因喝酒而引起的死亡赔偿纠纷在调解员专业的调解下,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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