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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吨柴油运输中漏完,谁来赔偿?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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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下午,一辆由宁波开往温州的液化石油气槽罐车,行驶到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时发生爆炸,周边建筑物受到不同程度损坏,造成多人死伤。一时间,如何规范危险品运输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前不久,铜山法院审结一起柴油运输泄露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驳回了车主王林要求驾驶员赔偿的诉讼请求,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案情简介:39吨柴油运输途中漏完

赵翔、张强是王林雇佣的驾驶员。27年1月,王林以17.5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案外人的柴油约39吨用于对外销售。2月,王林雇佣赵翔、张强作为驾驶员,驾驶王林的牵引货车(加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到温州运油。2月23日晚,赵翔驾驶该货车在温州瑞安塘下镇的一个港口从船上装了39吨多柴油后返回江苏。

张强开车行驶至浙江省台州市白鹤镇往杭州方向2.5公里处,将车停在应急车道时,发现车上油罐放油的管子断了,柴油发生泄漏,随即用毛巾堵漏油处。赵翔也多次尝试堵住漏油处,但是无果,两个多小时后,整车柴油几近漏完。

王林认为,赵翔和张强作为自己雇佣的驾驶员,应当将货物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为两人的失职导致自己遭受了损失。随后,王林多次找两人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后,29年8月,王林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人赔偿他损失17.51万元。

王林还表示,近40吨的柴油不可能“不翼而飞”,怀疑是赵翔和张强偷偷将油卖掉。而赵翔和张强则称,王林的车是普通货车,挂车是油罐,不具有危险品营运许可证,且该车为二手车,是车辆老化出现问题才导致漏油的。王林当时找到赵翔和张强说,只要有驾驶证就可以开车,但两人并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两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而且,王林违反国家海关监管法规,购买海上走私柴油进行运输和销售,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两名驾驶员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货主自行承担漏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王林、赵翔、张强无相应资质、涉案柴油系走私油、漏油原因系油罐车零件损坏等案件事实。另查明,因柴油泄漏造成污染,王林、赵翔和张强三人还被天台当地警方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对成品油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柴油等替代燃料。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有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本案中,首先,王林未取得从事柴油零售经营资格,私自经营柴油买卖,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王林的柴油不属于民法中的合法权益范畴,不受法律保护。其次,运输的柴油属于危险货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王林明知涉案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赵翔和张强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仍雇佣两人运输柴油的行为本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再次,漏油系车辆部件断裂导致,王林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2020年5月,铜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林要求赔偿漏油损失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危险品运输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油罐车等储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同于一般运输工具,除了碰撞、翻倒等造成的损失外,还有可能因为爆炸、有毒物质泄露造成更大、更持久的危险,如果不知情的人员进入危险范围,很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除了人员伤害外,交通、生态环境、社会安稳也都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混乱与损失。

据本案主审法官常江红介绍,正是由于危险品储运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危害,所以该行业的壁垒极高,对于参与企业的技术、规模、人员素质要求极高,属于非常特殊的特种行业,从业企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中,王林的牵引货车和重型罐式半挂车均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且车辆老化失修,王林本人未取得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赵翔和张强具有A2驾驶证,但均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在如此缺乏资质、车况不佳的情况下,王林却安排两人运输柴油,出现漏油损失,不应由两名驾驶员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同时,王林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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