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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若只是容留卖淫,倒也罪不至死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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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万物复苏······
前天下午,快要下班的时候,同学打来电话。
“杨哥现在有时间吗?我踏马飞来横祸,十万火急啊。”

同学在经营一个企业,虽然算不上风生水起,最起码也是有声有色,在我们同学中间也属于佼佼者。他企业经营得好好的,会有什么事呢,我也十分好奇。

“今天刑侦大队给我打电话,让明天去一趟。我问他们什么事,刑警却把我臭训了一顿。让我自己好好回想,2019年12月1日干了什么事,还让我明天赶紧去。我绞尽脑汁,想起来那天就是去做了按摩,其他的什么也没干呀。这种情况会不会拘留我?”同学当真是又惊又怕。

“你有没有嫖娼?”因为平时关系还可以,所以我也就直奔主题。

“我真给忘了,反正就是按摩。”同学一副无辜的样子。

“你当时脱衣服了吗?尤其是下身的衣服。”我开始有点担心他了。

“上身的衣服脱了,下身,好像没脱。”同学有点语无伦次。

“好像?这个你可得想清楚啊。”我真没吓唬他。

“我真忘了,疫情期间弄得人心惶惶,谁还记这个。”同学的理直气壮倒让我踏实许多。
“你当时花了多少钱?怎么支付的?支付给谁了?”我问道。

“如果没记错,应该是付给技师200块钱,这么长时间了我真的记不清了。”

“技师是不是未成年?你们是不是好友,有没有私下里聊过什么?”我追问道。

“技师应该三十多岁,不是未成年。再说未成年谁会干这个啊,我也没有和她聊过天,嗨,我中间换了手机不记得了。”同学有点越描越黑的意思。

那要是这样的话,我反而觉得问题不是很大,这个费用不可能是一次嫖娼的费用,因为我之前办理的介绍卖淫的案件,一次嫖娼的费用不会低于一千,相比之下,这个费用更像是洗脚房的价格。

“杨哥,如果刑警对我说,你就承认了吧,罚点款不会拘留你,那我该不该听他的?”同学蠢到了极点,竟然问我这个问题。

“你傻吗?没做过的事为什么要承认?”我训斥道。
“你又不是不知道,因为嫖娼被拘留可是很丢人啊。”同学一脸无奈。

“你确定没嫖娼吗?”我质疑道。
“嘿嘿,没那么明显吧,我忘了。”同学傻笑着说。

“我只是告诉你,打飞机也是嫖娼哦,你可要小心啊。”我虽然是故意吓唬他,但现实中还是有这方面规定的。

“哦~”同学若有所思。

昨天下午我给他打电话问他情况怎么样,他说:“刑警让我近期别出远门,可能还要找我,我正想问你呢,这种情况没事吧?”同学已经从刑侦大队出来了,看来没什么问题。

“只要现场没扣住你,也没问一些特别深的问题,一般就是没事了,你好好听话就行了,可不要再去那些风月场所了。”我也算安心了。

可能有朋友会怀疑,为什么杨律师会对这类事情轻车熟路?莫非~~~

在这里,我还是要澄清一下。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经常会接触一些敏感的案件,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的案件还是很常见的,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我们会知道一些里面的内幕信息,所以也就见怪不怪了。同学无疑是在醉醺醺的情况下来到风月场,至于干了什么,我还是相信他的,但到底发生了什么,与风月场里的人和服务内容息息相关。

很多人不喜欢郁郁寡欢的日子,喜欢去酒吧、迪厅、按摩房、KTV这样的娱乐会所通宵达旦、东倒西歪,是这些地方的酒水比外面好喝吗?显然不是。

自古至今,有颜色的东西,总是能牵动着无数人的利益或欲望,管它绿的黄的,应有尽有。在那些地方一定少不了一类人,弄情之人。

闲言少叙,发车!

众所周知,《水浒传》里面的女人大都没有什么好结果。真搞不清施耐庵是一种什么变态心理,笔下的女人要么比男人生猛豪爽,要么比歹人心狠手辣,难不成是受过什么挫折?不得而知。《水浒传》里最会弄情的人是谁?当然非王婆莫属。所以,王婆也不会有什么好下场,这本是电视剧、小说里最俗套的剧情,却又百看不厌。

王婆弄情的章节,很多人都是耳熟能详的,尤其是98版的王婆更是让人恨得牙根直痒痒,生吞活剥了都不解气。可王婆弄情的行为在今天看来又该如何定罪呢?定什么罪呢?一定要凌迟处死吗?

我们先从当年的刑部发回东平府的官府公文来分析一下。

《水浒传》第二十七回
“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立主谋故武大性命,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

这一纸公文,表面上看是在“袒护”武松,其实是一种人伦正义的表达。当遇到公力救济不作为、不及时,私力救济自然就应当合法化。这无疑彰显了人性中最光辉的一面,通过这件事有时候我也在想,武松造反,名不正言不顺啊,毕竟北宋的赵氏家族,也是爱过你的。

接到刑部的文书以后,东平府府尹陈文昭把所有人带来升堂,给王婆写了犯由牌(相当于当代的木牌),画了伏状(相当于认罪画押),骑上木驴(这个不用我解释,有出土文物为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肉粽子),带去市中心,吃了一剐(分明是千刀万剐,这里却如此轻描淡写)。

除了上面的内容,这份公文中关于王婆弄情罪行,主要有两句话,分别是“生情造意”和“哄诱通奸”。稍微一琢磨,这便是我们今天我们要说的“组织卖淫和容留介绍卖淫”,其实王婆的行为很明显就是容留、介绍卖淫,但她有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特征呢?我想是没有的 。毕竟王婆还是以开茶楼为主业,至于勾搭上西门大官人,那也得讲究个天时地利人和。

从《刑事审判参考》这套系列丛书中,我们可以归纳出组织卖淫和容留、介绍卖淫的异同,两者之间存在交集,却又明显不同。看完以后,我们也就明白了王婆实在是没有组织卖淫的实力。

1、是否具有组织性

这是区分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核心区别。组织卖淫罪要求具体的行为人,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这个要求。

组织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方法实施卖淫并从中牟利。

第二,对卖淫者进行管理。我之前写过他们的管理模式(见往期文章推荐),恶心到非常,毫无人性。

第三,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宾馆门口、红绿灯十字路口等等,都是他们的“宣传场所”,当然最主要的方式还是口口相传。

容留、介绍卖淫就简单多了,仅仅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或者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俗称“拉皮条”,王婆明显很符合后者。

2、行为人与卖淫女、嫖客之间的关系

组织卖淫罪中,由于已经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组织者与卖淫女之间更像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换句话说,与嫖客达成消费契约的不是卖淫女个体,而是整个卖淫组织。毕竟卖淫女是没有收入或者提成收入的 。

而在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女之间达成的更像是租赁或居间法律关系,性交易是直接基于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达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卖淫女可以拿到所有的收入,至于她再去支付房租或介绍费,丝毫不影响她是一个独立自由的“劳动者”。

3、两个罪名中都有“容留”,但是本质不同

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是“组织”活动的一部分,不可分割,侧重的还是组织性质;而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只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侧重的是便利性。

王婆因弄情而死,但若是没有设计毒死武大,即便武松刚强,回来后也无非就是痛打一番,也不至于搞得满城腥风血雨。

所以,风月场本来就是是非之地,那要是再来一位弄情之人,不出事反而倒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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