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典型案例 > 以案释法:疑神疑鬼 吸毒男闹市劫人质
因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而绑架他人,是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吸毒后绑架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吸食毒品后产生精神障碍绑架他人,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应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6年2月17日7时许,李某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并饮酒后产生幻觉,认为街上有很多便衣警察想要抓捕自己,于是在行至重庆市渝北区某农贸市场附近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折叠刀抵在刘某颈部,使其不敢反抗,后将刘某挟持至附近某蛋糕店内,并威胁在场群众,提出要喝水、见女友、亲属等要求。
民警赶至现场后,李某仍然继续挟持刘某,并要求民警安排其朋友、女友到现场。双方僵持近1小时后,通过其女友和民警的规劝,李某才将刘某放开。之后,李某又以见妹妹、自杀为由,持刀抵住自己的颈部要挟民警,后民警趁其不备,才将其制服。经鉴定,李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血液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挟持他人是因为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导致。李某的辩护人同时提出,李某挟持他人系因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才发生,可从轻处罚。
另查明,2015年4月18日,李某曾在重庆市渝北区一坝坝茶馆内,因为打牌问题与周某发生口角,随后李某邀约多人并携带钢管将周某右肘部打伤,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等人与周某协商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周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情节较轻。鉴于李某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周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并绑架他人,已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李某在判决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吸毒并不影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在吸毒后产生幻觉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产生了影响,但在吸毒前,行为人是有控制能力的,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珍惜身体、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保护他人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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