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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能否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

能否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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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向陈某借款60万元,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王某(男)愿意提供担保,请求暂缓执行。陈某同意后,法院决定对此案暂缓执行。但是期限届满后,张某、王某二人仍未履行,陈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王某夫妇除现在居住的住房外,还有房产一套,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能否对王某夫妇房产进行拍卖?

答:法院不能直接对王某夫妇房产进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法院可以对担保人王某的财产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方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在王某夫妇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应由案外人王某妻子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对查封的王某夫妇共同共有的房产,应由其妻子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拍卖该查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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