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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获取的超出本金的经济利益如何认定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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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论证集资参与人获取的的超出本金的经济利益能否作为涉案财物进行追缴,首先必须解决一个问题

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确认。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是否应当认定为刑事被害人,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对集资参与人地位的表述也存在不一致,有的将其列为被害人有的则将其列为证人,还有的直接使用“集资参与人”这一中性词汇,将其法律地位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意见》中,使用了“集资参与人”这一概念,仍然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认定。

由于一旦认定集资参与人属于被害人,则集资参与人便享有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其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提起抗诉申请、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不立案决定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等权利,对此检察机关应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告知其诉讼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其意见,决定不起诉时告知其申诉权利,法院应当在判决后向其送达判决书。

而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被害人众多,卷宗证据材料繁杂,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办理的情况同时保障集资参与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上述的权利存在较大难度。

因此,即使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实际也很少赋子其相应的诉讼权利。

当然,我们绝不能为了诉讼效率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从法理角度探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参与人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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