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中央关于涉黑涉恶的举报方式是什么?涉黑涉恶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在香港的电影中,我们经常能看到黑社会的存在,事实上,黑社会也存在于现实生活中,黑社会等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某些势力甚至渗透到了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人们乃至国家的安全都构成了威胁,为了打击这些势力,中央成立了专门的扫黑除恶督导组,并且入驻了各个省市。那么,关于涉黑涉恶的举报方式是什么?涉黑涉恶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关于涉黑涉恶的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1.拨打“110”接警举报; 2.当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4小时)。
(二)信件举报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当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直接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到当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或到当地的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此外提倡实名举报,也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涉黑涉恶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294条第一款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该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
(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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