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女基金经理3年非法获利1.1亿元】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案件信息显示,2010年7月到2013年8月,蒋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其父亲蒋某某。后由丈夫某、父亲蒋某某等人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亿元,非法获利1.14亿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网友热评:
1.可怜的都是散户,最后是通过股票涨跌知道消息。
2.我就好奇是怎么查出来她的,这个罚款是充公还是赔偿投资者?
3.为什么男基金经理没有男字,到了女基金经理偏偏要加女字?
4.内幕交易最容易出股神,一下跌就陈芝麻烂谷子的事都翻出来了。
5.相信还存在着这种基金经理,希望可以加大监管力度。
今日学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2.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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