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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男子挨砖头,打人者被判刑合法吗?

时间:2020-12-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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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冀09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宋X萍,女,199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某之女。被告人李X旭(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94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赵X晨,河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峰,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被告人李X旭之父。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锡茂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的诉讼代理人宋X萍、被告人李X旭及指定辩护人赵X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X旭在青县村村委会门前无故将刘某殴打。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旭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二、2019年8月2日17时许,宋某在青县葬礼上被邀唱歌,结账时,无故被李X旭殴打,李某1在拉架时被李X旭殴打。经鉴定,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李X旭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李X旭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人李X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二万元。被告人李X旭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没有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峰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李X旭负责。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X旭在青县村村委会门前无故将刘某殴打。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旭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X旭的供述证实,其在戒毒所强戒的时候精神出现了问题,平时总是出现幻觉,在治疗期间病情有好转,出院后没有按时进行药物治疗,不吃药就犯病,就有打人的冲动。当时就是用拳头巴掌打得其老妗子,看见她嘴里吐血了,其他的外伤没有注意,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1日12时30分左右,当其走到村委会门前时,李X旭从北侧迎面朝其走过来,李X旭问其干什么去?其说去县城买东西,李X旭说不能去,说完他就上前拽住其右胳膊将其拽到村委会门前张寿海家西房山处,然后用拳头打了其胸口处一下,因为其患有严重心脏病,被李X旭一打,感觉心脏特别难受,紧接着李X旭又打了其头部、面部两三拳,这时就倒在地上失去知觉了。其左眼部、右眼部及面部多处肿了,鼻梁子骨折了,右肋部四根肋骨骨折了,头现在还疼。当时李X旭是处于××状态,对李X旭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他从轻处理。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1日13时许,其正在村委会北侧自家门前卸线头时,看见李X旭从其家北侧朝南走,他一边走一边骂骂咧咧的,神情有些异常,当走到其家门前时吐了一口奶状液体,然后李X旭继续朝南走,这期间李X旭的老妗子刘某正从村委会东南侧家中出来,李X旭看见刘福建后上前抓住刘某的胳膊将刘某拽到村委会门前张寿海家西房山处,刘福建说你大舅出车祸死和她没有关系。这时李X旭就骂刘某,骂完之后就扇刘某嘴巴子,用拳头朝刘某的头部、面部打,打了几下后刘某就倒在了地上,然后李X旭用脚朝刘福建的头部、面部、右肋部踹,其赶紧跑着去告诉李X旭的继父王某,然后王某赶到了现场。当时李X旭在村委会门前的公路上来回溜达,一边溜达一边说:“打妖怪,替毛主席除害。”其当时看李X旭神情异常、言语怪异,听说他有溜冰史,曾被强制戒毒。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1日13时许,其在村委会那侧葛家超市待着时,听见外面有打架声音,出去看见李X旭正在村委会门前张寿海家西房山处扇刘某的嘴巴子,看见刘某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李X旭用脚超刘某的头部、面部和身上踹,之后就走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1日13时左右,村民告诉其李X旭把其家二妗子刘某打了,随后其和妻子张某来到附近刘某家门口,当时看到刘某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头朝南,脚朝北,脑袋左侧都是血,李X旭就在十多米的旁边来回溜达,其问李X旭为什么打他二妗子,李X旭没有理其,他自言自语的说要把其都弄死,医生说刘某脑出血、鼻梁子折了、肋骨折了三根。李X旭有吸毒史,2014年因吸食冰毒被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底刚放出来,当时现场有监控录像。李X旭还威胁说要杀了其。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李X旭是其儿子,其与李X旭的父亲离婚后李X旭跟他父亲生活,后来因为缺乏管教,李X旭开始吸食冰毒,前几年被强制戒毒了,从戒毒所出来后就感觉不正常了。李X旭从小就有暴力倾向,从戒毒所出来后感觉他有点神经,因为他有暴力倾向所以其也不敢靠近他,李X旭的精神问题是他吸毒造成的。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李豹庄的书记兼主任。李X旭是李豹庄村人,他有××好几年了,在戒毒回来后就精神不正常,有时两眼发直,冲着人就乐,有时候发病的时候随意辱骂行人,看谁就打谁。8、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青县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9、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一院司鉴(2019)精鉴字第4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X旭在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削弱,应当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0、青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证人王某、陶某、苏某能准确辨认出被告人李X旭。二、2019年8月2日17时许,宋某在青县葬礼上被邀唱歌,结账时,无故被李X旭殴打,李某1在拉架时被李X旭殴打。经鉴定,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旭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X旭的供述证实,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其去村的丧事上帮忙,这时候来个男子正准备唱歌,其不让他唱,那名男子说他就唱,其就走了。过了一会其又回丧事上,那名男子正在唱“今天是个好日子”,其就上前用手朝那名男子头部拍了一下,接着其又从地上捡起来一块砖头朝那名男子头部扔了一下,当时在丧事上忙活的人一看其俩打起来了就过来把其拉开了。到了××医院后听父亲说其打了二伯李某1的眼睛。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2日17时许,其去李豹庄村的丧事上唱歌,唱完歌就坐在饭棚北面的台阶上等着拿唱歌的钱,这时从东面来了一名男子对其说谁让你从这唱歌的?其刚要说话,那名男子就在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朝其后脑勺砸了一下,随后又朝其头部打了一巴掌,这时旁边的人就把那名男子拦开了,当时其后脑勺破了,其右胳膊疼、头晕、呕吐。打其的那名男子是李豹庄村的,好像叫李云鹏。那名男子年龄大约30岁左右、身高约170cm左右、体型胖、穿着黑色的T恤,大腿上有个鲤鱼的纹身。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2日17时许,其从本村的丧事账房往饭棚走,刚到街上看到李X旭在地上拿起砖头要拍坐在饭棚对面的宋某,当时有人拦着李X旭但是没拦住,李X旭就用砖头朝宋某的头部打了一下,随后李X旭又用拳头朝宋某的头部打,宋某就倒在地上了。其一看李X旭打人了就紧着往李X旭那走,李X旭也往其这边走,相遇后其就问李X旭为什么打人家,李X旭说没打他,其说看见他拿砖打人家了,说完李X旭就用拳头朝其左眼打了一拳,随后又朝其肚子踹了一脚,把其踹了好几米出去倒地上了,其倒地后腰磕到路边放着旧变压器上了,其看到李X旭骑在其身上还想用拳头打其,这时其就朝李X旭的身上蹬了一脚,把李X旭蹬开了,然后李X旭就被人拉走了,当时其左眼肿了,腰疼,后来经医院诊断左眼视力丧失。在住院期间李X旭的父亲已经给其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不需要李X旭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也不做司法医学鉴定了,其谅解李X旭的行为。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日17时许,当时其看到李X旭在丧事饭棚对面拿着砖头朝在丧事上唱歌的宋某头部拍了一下,就赶快跑过去拦着李X旭不让他再打宋某,拦着李X旭往东边走,宋某就回到饭棚对面躺到地上了,其刚把宋某说回去,看到李X旭和他二伯李某1在村公路上相遇了,其没听清他们俩说的什么,就看见李X旭朝李某1脸上打了一拳,紧跟着李X旭又朝李某1踹了一脚,把李某1踹倒在地上,其就又赶快跑过去拦着李X旭,到了那里后就看到李某1在过道拐角处放旧变压器那里躺着,当时鼻子流血了,眼部应该受伤了。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日李X旭把在本村丧事上唱歌的男子和其父亲李某1给打了,案发时其不在现场,是听村民们说的。李X旭以前吸毒,戒毒所强戒了两年,从戒毒所出来后李X旭精神就不正常了。6、证人李X峰的证言证实,其是李X旭的父亲。2019年8月2日李X旭××又犯了,听说他犯病后把在本村丧事上唱歌的男子和他二伯李某1给打了,在他打人的前几天村民就给其打电话叫其赶快回来,李X旭的精神状态又不对了,没事就一个人傻笑。7、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份,李X旭在李豹庄村其母亲的丧事上把唱歌的人打伤了。8、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青县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宋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9、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9)精鉴字第4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的滋事行为不是在××症状支配下所为,案发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无障碍,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青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1、宋某能准确辨认出被告人李X旭。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旭在第一起寻衅滋事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刘某、李某1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旭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的物质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物质损失如下:1、医疗费5429.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按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宋某在青县人民医院的住院天数为21天;3、误工费7050元,按河北省202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元的标准计算,误工期限因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结合伤情酌情支持三个月,即元/12*3;4、护理费4360元,按河北省202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元/年计算,结合其伤情,护理人数按一人计算21天;5、鉴定费800元;6、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以上合计.4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主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X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李X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峰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孙鹏审判员张金梅人民陪审员宋湛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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