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贪数十亿的行长为绿卡让妻子假结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贪数十亿的行长为绿卡让妻子假结婚】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3年开始,许超凡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余振东、许国俊等人,采用办理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亿余元、港元1.29亿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6亿余元、港元2000万元、美元1.24亿余元。(按照当时汇率粗略计算,以上金额约合人民币67亿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许超凡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许超凡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许超凡的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网友热评:
1. 行长贪污几十亿为绿卡让妻子与外国人“假结婚”。“绿卡”这名字还挺形象。
2. 钱多到了一定程度就是数字,没多大意思。精神的追求是永恒的,物质的终将成为过眼云烟。 我想这也是很多人到了一定程度要留名的原因吧。
3. 太厉害了,银行行长都权利也太大了吧!
4. 很多小时候生活特别贫穷的人,靠知识改变命运翻身后,这类人当领导后贪欲特别强,大钱小钱都不放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上述第三百八十四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具体是指: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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