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商洛商丹高新学校13岁的女生婷婷称,从她转至该校起,其班主任不仅常在课堂上辱骂她,还诱导同学一起对她进行人格侮辱。仅半个月,她就收集了一百多条内容不堪的辱骂录音。对此,13日晚商州教体局官方微博回应:已成立调查组对该事件立案调查。7月14日,陕西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告:经调查组初步调查,“初一女生遭老师辱骂”情况属实,该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事件。事发后学校部分管理者表现出态度上的冷漠、认识上的模糊、行动上的迟缓。区政府对该事件决不包庇、纵容、姑息,必须深查彻查。
老师在课堂上辱骂女生是否涉嫌侮辱罪
首先,这位教职工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至于是否构成侮辱罪,虽然就现有证据表明其已经符合构成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但最终定论,还要看受害者是否会提起自诉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这名教职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讲,这名教职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之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这名教职工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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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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