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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某小学老师张某因长期猥亵女学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判决一再上诉。当地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发现,对张某的量刑确实存在问题,不是过重而是过轻,遂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日前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因猥亵儿童罪获刑12年。
长期猥亵多名女生一审判刑1年 上诉反被判刑12年
小丽是巨野县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6月份的一天,小丽的母亲接到小丽的老师张某打来的电话,称小丽小小年纪抽烟。挂掉张某的电话后,小丽的母亲开始责问女儿,深感委屈的小丽最终说了让母亲难以接受的实情。
原来,小丽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就跟着张某上补习班,也就是从那时起,张某就开始猥亵小丽,不仅在补习班上,有时竟然还在教室里行这些龌龊之举。了解到女儿的遭遇后,小丽的母亲陪同小丽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案发后,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张某在学校担任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中采取摸乳房的方式多次猥亵包括小丽在内的4名女生。
2010年底,巨野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重审后,张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在收到该案的判决书后,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审查后发现,该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与起诉书所认定事实有出入:起诉书指控张某猥亵儿童4名,而法院判决猥亵儿童2名。在审判阶段,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发生了变化,对猥亵事实予以否认。巨野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2年。
猥亵儿童罪如何认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但是在原来,我国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的行为一般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与治安处罚,即使定罪判刑,刑法幅度一般也都比较轻。
由于近年来以留守儿童、小学生为对象的强奸、猥亵案件频繁,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由于在该起案件一审和终审判决期间正值《意见》的出台,所以,张某在教室内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这也是张某终审改判为十二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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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学生被判1年上诉反获刑12年 猥亵儿童罪
巨野县某小学老师张某因长期猥亵女学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判决一再上诉。当地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发现,对张某的量刑确实存在问题,不是过重而是过轻,遂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日前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因猥亵儿童罪获刑12年。
长期猥亵多名女生一审判刑1年 上诉反被判刑12年
小丽是巨野县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6月份的一天,小丽的母亲接到小丽的老师张某打来的电话,称小丽小小年纪抽烟。挂掉张某的电话后,小丽的母亲开始责问女儿,深感委屈的小丽最终说了让母亲难以接受的实情。
原来,小丽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就跟着张某上补习班,也就是从那时起,张某就开始猥亵小丽,不仅在补习班上,有时竟然还在教室里行这些龌龊之举。了解到女儿的遭遇后,小丽的母亲陪同小丽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案发后,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张某在学校担任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中采取摸乳房的方式多次猥亵包括小丽在内的4名女生。
2010年底,巨野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重审后,张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在收到该案的判决书后,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审查后发现,该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与起诉书所认定事实有出入:起诉书指控张某猥亵儿童4名,而法院判决猥亵儿童2名。在审判阶段,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发生了变化,对猥亵事实予以否认。巨野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2年。
猥亵儿童罪如何认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但是在原来,我国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的行为一般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与治安处罚,即使定罪判刑,刑法幅度一般也都比较轻。
由于近年来以留守儿童、小学生为对象的强奸、猥亵案件频繁,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由于在该起案件一审和终审判决期间正值《意见》的出台,所以,张某在教室内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这也是张某终审改判为十二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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