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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板。消息一出,市场对战略新兴板近期推出的预期升温。
战略新兴板比预想中快:可能就在上半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顾问周勤业日前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举行的一场论坛上表示,战略新兴板的推出会比预想快,可能就在今年上半年前后。
战略新兴板的推出正逢注册制改革,此前市场预计战略新兴板或与注册制可能在明年初共同推出。周勤业乐观表示,战略新兴板的推出会比注册制更快。注册制没有推出之前,上交所会从正在排队申请上市的100多家企业中选择符合要求的,等到注册制推出后,这些企业可直接向上交所申请战略新兴板。
战略新兴板会选择哪些行业的企业?周勤业说,初期将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大发展领域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同时,国家其他相关产业规划确定的新兴产业,以及商业模式创新,公司治理创新等其他创新型企业,也都属于战略新兴板所服务的范围。未来,企业的产品创新、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公司治理创新等,不再由哪个机构来认定,而要企业自证。
战略新兴板、创业板有重合:有条件企业先在创业板上市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教授在另一场合表示,有一些企业既可以在战略新兴板上市,也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一定的重合性竞争。
虽然新兴板形势一片大好,可以成为可以为很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助推器,但是新兴板毕竟还在筹划中,上市条件、程序等等关键问题还需要等待官方的正式回应。不过市场竞争激烈,机会稍纵即逝,新型企业也不能坐等新兴板,而错过了创业板。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而且不存在违法法律限制规定的情形。
不管是创业板还是战略新兴板,都可以成为企业高速发展的助力,但是企业决策者也应该意识到上市的风险。在上市的过程中也应谨遵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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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的福音 战略新兴板比预想中快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板。消息一出,市场对战略新兴板近期推出的预期升温。
战略新兴板比预想中快:可能就在上半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顾问周勤业日前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举行的一场论坛上表示,战略新兴板的推出会比预想快,可能就在今年上半年前后。
战略新兴板的推出正逢注册制改革,此前市场预计战略新兴板或与注册制可能在明年初共同推出。周勤业乐观表示,战略新兴板的推出会比注册制更快。注册制没有推出之前,上交所会从正在排队申请上市的100多家企业中选择符合要求的,等到注册制推出后,这些企业可直接向上交所申请战略新兴板。
战略新兴板会选择哪些行业的企业?周勤业说,初期将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大发展领域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同时,国家其他相关产业规划确定的新兴产业,以及商业模式创新,公司治理创新等其他创新型企业,也都属于战略新兴板所服务的范围。未来,企业的产品创新、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公司治理创新等,不再由哪个机构来认定,而要企业自证。
战略新兴板、创业板有重合:有条件企业先在创业板上市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教授在另一场合表示,有一些企业既可以在战略新兴板上市,也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一定的重合性竞争。
虽然新兴板形势一片大好,可以成为可以为很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助推器,但是新兴板毕竟还在筹划中,上市条件、程序等等关键问题还需要等待官方的正式回应。不过市场竞争激烈,机会稍纵即逝,新型企业也不能坐等新兴板,而错过了创业板。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而且不存在违法法律限制规定的情形。
不管是创业板还是战略新兴板,都可以成为企业高速发展的助力,但是企业决策者也应该意识到上市的风险。在上市的过程中也应谨遵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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