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办事无需再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便利 2015-10-09 09:46:00
公众办事无需再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9月中旬,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公众办事无需再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在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些群众反映一些地方、部门依然存在要求当事人出具此证明的现象。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教授表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俗称“单身证明”或“未婚证明”)不等同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对需要掌握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办事部门而言,证明效力十分有限。

 

通知规定,民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李明舜认为,部门间信息核对,是指对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使用婚姻证明的部门,才能提供部门间信息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无权也无需进行部门间信息核对。

 

“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再为群众提供婚姻信息方面的服务,而是换了一种方式。目的是不再让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当前的关键是基层办事机构能否落实到位,能否克服懒政思想,让群众别来回跑腿。”李明舜说。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民政部门已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在历史数据补录方面,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从2013年开始,民政部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库数据已达1亿多条。

 

同时,民政部还积极与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商谈数据核证共享事宜,2013年年底已经与外交部实现了数据共享核查,外交部掌握的数据正在分批次导入民政部数据库;与公安部签订《公安部与民政部关于信息共享快速查询的合作协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共享工作已经达成共识。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加大推进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推动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据了解,目前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信息共享工作。各地通过婚姻信息共享,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当事人往返开具证明的负担。当前各地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后,已基本具备与相关部门间信息核对共享的基础,能够支撑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核对的需要。

 

现实中,各式各样的奇葩证明很多,例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的地方银行在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时竟然要求一个不到法定婚龄的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要求群众出具证明是增加群众义务,因此,办事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是乱作为,办事群众可以直接说“不”。

 

减少各种“奇葩证明”最有效的方式是这些证明不再被需要了。当前部分基层部门或单位如有法律法规依据,民政部门当然要出具,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该怎么办?

 

专家认为,最重要的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把依法办事作为取消各类证明的前提。各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督促地方业务部门,对违法要求群众提供各类证明的业务部门进行问责,对基层办事部门违法向群众索取证明的行为说“不”。同时还应加强内部督促执行力度,各个部门或单位应对需要群众出具证明的事项进行梳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立即取消。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对外公示法律法规依据、出具部门,并在政府部门间直接进行信息核实核对,不让群众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中国青年报)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2、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4、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5、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7、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8、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9、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10、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2、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13、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14、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我们的生活中,民政部门是老百姓接触的比较多的一个国家机关。但在上述“通知”颁布之前,不少人都有过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开具“我妈是我妈”的证明等等不甚愉快的经历。不得不说,“通知”的发布不但给老百姓办事提供了便利,更是我国法制建设健全化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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