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结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推动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

沈慧秀 2015-12-05 10:35:00
最高法审结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推动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院2日在位于辽宁沈阳的第二巡回法庭审结了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经过质证和组织协商,法庭当庭宣布由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在30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最高法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审结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2日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审结,法庭宣布确认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本案系因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违法扣押刑事赔偿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赔复字〔2015〕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

  

据介绍,本案焦点集中在赔偿义务机关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对2000万元扣押款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应否赔偿2000万元扣押款的孳息损失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索赔数额巨大,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复杂,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对案件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不仅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而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故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陶凯元大法官说,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修复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特殊价值。(新华网)

 

国家赔偿法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就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第三、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的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前期,其效果并不太好,赔偿义务机关多是不能正确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妥善处理好国家赔偿争议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更多是站在本身单位角度来看问题,不愿进行赔偿,甚至也不愿给予妥当的协调处理。虽然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但是实际获赔的案件并不多。

 

这几年,由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国家机关对国家赔偿法认识的深入,和谐稳定的高度强调,国家赔偿法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经过2012年的修订之后,《国家赔偿法》的作用更加明显。

 

正如陶凯元大法官所说,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修复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特殊价值。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