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益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方忠鑫 2015-12-21 11:04:00
信托收益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信托(英语: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实践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已被广泛运用,作为促进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也很常见,并且某些银行也已接受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信托的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在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时依然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我国《信托法》中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以信托的财产除了禁止流通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债券、票据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和权利。这里当然包括货币资金。

 

实践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已被广泛运用,作为促进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也很常见,并且某些银行也已接受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不过,任何的投资都有风险,只不过是风险大小的问题,信托受益权质押自然也逃离不开这个规则。

 

1、信托受益权是否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以外,“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据此,本所认为,在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是关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种类的规定。该条第(一)至第(三)项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用于质押的权利的具体种类,第(四)项则笼统和概括地规定可质押的权利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但对于何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需要满足哪些要件,《担保法》则未作出明确界定。

 

信托收益权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首先,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来看,信托受益权显然不在该条第(一)至第(三)项所明确列举的可质押的权利范围。其次,尽管信托受益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由于《担保法》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缺乏明确界定,加之目前的相关信托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亦未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问题作出规定,信托受益权是否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可能产生见仁见智的理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排除审判机关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信托受益权质押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2、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存在法律障碍

 

从《担保法》第四章第二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根据所质押的权利种类,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如以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第二种是质押合同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如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的;第三种是质押合同自出质情况登记于法定帐簿之日起生效,如以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该股权或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于权利凭证的交付及质押的登记直接关系到权利质押的效力及对

 

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曹士兵在论及权利质押时认为,可出质权利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权利须为私法上的财产权;二是该权利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三是该权利须为有权利凭证或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参见《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299页,曹士兵著)。

 

目前我国相关信托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规定,更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此外,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一般实践来看,信托投资公司除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信托投资公司一般将该计划书宣布为《资金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并与委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外,并不向信托受益人签发或出具信托受益权凭证(现行信托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受益人须凭信托投资公司签发的信托受益权凭证方可主张或领取信托利益)。由于无法办理质押登记、无法交付权利凭证,也无法定帐簿可以记载出质情况,信托受益权质押难以对外有效公示,质押合同将难以生效并对抗第三人。

 

3、信托受益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取决于信托资金的经营业绩,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信托资金发生损失、信托收益出现负值的局面。因此,信托受益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来源于信托收益,如果没有预期的信托收益或者令投资者满意的收益率,投资者也不会认购资金信托计划。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加之信托受益权所具有的前述特点,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押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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