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核发7家企业IPO批文 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之处

承销商 2016-01-22 10:26:00
证监会核发7家企业IPO批文 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之处

改革后新股发行制度今年元旦开始施行,虽然改革成效需要市场相关各方的博弈才能体现、需要放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来观察和检验,但任何一项改革都有其改变之处。如今首偿IPO新规的几家公司是否一一体验了这些变化之处呢?

 

七公司首尝IPO新规 3家直接定价发行

 

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7家企业的首发申请。这是今年1月1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新规施行后首批适用新规发行的公司。新规下第一批IPO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新股申购不再有冻结资金,巨额资金打新现象将不复存在,新股发行不会对市场资金面产生影响。

 

近期拿到批文的7家公司中,上交所3家,分别是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1家,为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3家,分别是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今年1月1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新规施行后,首批适用新规发行的公司,发行流程以及申购、缴款等环节较之前进行了调整。对此,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各公司的发行公告并关注四方面主要变化。

 

一是投资者申购时(T日)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或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确认获得配售后须足额缴纳认购款;二是投资者须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三是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四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直接定价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本次将有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直接定价发行。

 

与此同时,证监会表示,考虑到新股申购系统刚上线,为保证新规实施初期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上述7家公司将在春节前陆续安排发行,发行日同一天全市场只安排1家新股进行申购。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证券日报)

 

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之处

 

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的新股发行。中国证监会在重启新股发行时推出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了新股发行制度。这一轮改革的亮点以及改革之后的制度与之前的变化为:

 

1、申购中签后再缴款

 

之前的新股发行制度,投资者申购新股时须全额预缴申购资金。在新股申购十分踊跃的情况下,造成巨额资金打新现象。

 

改革后制度改变了申购方式,在坚持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前提下,网上、网下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报时,无需按其申购量预先缴款,待其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数量缴纳认购款。还取消了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

 

为了防止出现“中签不缴款”的现象,证监会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2、小盘股价格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

 

此次改革中一个令人注目的变化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这意味着小盘股将没有询价环节,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价格。此举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

 

新股发行主要有询价和直接定价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询价机制有利于寻找均衡价格,挖掘市场需求,降低承销风险,但发行成本高,发行周期长,大盘股发行运用较多;直接定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较高要求,但发行成本低,发行周期短,效率高,适合小盘股发行。

 

3、企业欺诈发行保荐机构需先行赔付

 

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证监会已决定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

 

按照要求,保荐机构需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意味着有欺诈发行情况的,保荐机构需要先对投资者进行赔付。

 

改革后的新股发行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对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4、“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再设为发行条件

 

本次改革在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首发办法进行修订时,进一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增加规定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说来,不再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这不是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

 

证监会建立了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在这一机制下,证监会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层将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对新股发行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是投资者意料之中的事儿,这一次似乎也没有老调重弹地谈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淡化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等,一些措施的提法也颇具新意,我们也只好静观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的效果如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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