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简析

高海贵 2016-01-22 10:24:00
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简析

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是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项目融资作为国际大型矿业开发项目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来融资的。它不需要以投资者的信用或有形资产作为担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还款承诺,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专门为项目融资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

 

项目融资的种类

 

1、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2、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由于项目融资的结构复杂,因此参与融资的利益主体也较传统的融资方式要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项目公司、项目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目产品购买者、项目承包工程公司、材料供应商、融资顾问、项目管理公司等。

 

项目公司是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承担债务责任的法律实体。也是组织和协调整个项目开发建设的核心。项目投资者拥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提供部分股本资金外,还需要以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租赁公司、出口信贷机构等)是项目融资资金来源的主要提供者,可以是一两家银行,也可以是由十几家银行组成的银团。

 

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许多工作需要具有专门技能的人来完成,而大多数的项目投资者不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资源,需要聘请专业融资顾问。融资顾问在项目融资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项目融资的成败。融资顾问通常由投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商业银行融资部门来担任。

 

项目产品的购买者在项目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项目的产品销售一般是通过事先与购买者签订的长期销售协议来实现。而这种长期销售协议形成的未来稳定现金流构成银行融资的信用基础。特别是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受到国际市场需求变化影响、价格波动较大,能否签订一个稳定的、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产品长期销售协议往往成为项目融资成功实施的关键。如澳大利亚的阿施顿矿业公司开发的阿盖尔钻石项目,欲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由于参与融资的银行认为钻石的市场价格和销售存在风险,融资工作迟迟难以完成,但是当该公司与伦敦信誉良好的钻石销售商签订了长期包销协议之后,阿施顿矿业公司很快就获得银行的贷款。

 

项目融资的申请条件

 

申请项目融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本身已经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预算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专利等已经政府经贸部门批准,并办妥了相关手续。

 

4、项目产品的技术、设备先进适用,配套完整,有明确的技术保证。

 

5、项目的生产规模合理。

 

6、项目产品经预测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

 

7、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测较为合理。

 

8、项目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有稳定的来源,并已经签订供货合同或意向书。

 

9、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用地已经落实。

 

10、项目建设以及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已经落实。

 

11、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建设条件已经落实。

 

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融资作为当前资本市场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要完成一个项目融资的安排,在目前状况下仍然具有很大的难度,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从中国的角度来讲,主要包括:

 

1、项目包装,要让国外投资者在很短的时间内,选择既是中国政府所需要的,又是外商投资风险较小的项目。

 

2、利益保护,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使双方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技术沟通,即通过既熟悉国际惯例又了解中国具体情况的专家队伍(如财务顾问公司)与国外投资商取得共同的语言。

 

4、政府把握,即将中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制度和政策贯彻到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去。

 

尽管如此,当前在中国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仍有多种限制,具体操作起来有多种困难,影响基础设施吸引国际资本的速度,突出表现在:

 

(二)尽管如此,当前在中国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仍有多种限制,具体操作起来有多种困难,影响基础设施吸引国际资本的速度,突出表现在:

 

1、中国的外汇体制和计划投资体制决定了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在近期是受到严格控制的,比如:所有的BOT项目要经国家计委批准,造成多数基础设施项目不能利用国外的资本进行开发和融资。

 

2、立法不完善,造成项目融资的定义,税收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大型的基础设施周期过长,繁琐的审批程序和各级管理体制的低效率,使项目融资举办周期有时达数年之久。这点主办者必须十分重视并设法加以克服。

 

进行项目融资,项目本身必须有可靠的信用支持,这种支持可由主办者提供,也可由第三方提供,其作用仅限于项目的开发阶段和建设期,而不是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而且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必须具备关于项目现金流量的可信方案,该方案应有独立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报告作证明,证明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足够支付项目的现金需要,支付施工费用及偶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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