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四年后重启IPO 赢了官司后能够摆脱“山寨”烙印

小飞人 2016-04-12 09:59:00
乔丹体育四年后重启IPO 赢了官司后能够摆脱“山寨”烙印

深陷侵权纠纷的乔丹体育在四年后再次冲击上市。近日,乔丹体育IPO顺利通过了发审会,这也被认为是乔丹体育挂牌上市的关键一步。业内人士表示,在体育行业全面回暖的大背景下,乔丹体育值此时机上市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时隔四年再次冲击上市,等待乔丹体育的是天翻地覆的市场环境与同业竞争者的强大压力。

  

四年上市未果

  

招股书显示,乔丹体育拟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4亿元,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该公司融资10.64亿元主要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直营店等项目建设。目前,乔丹体育正在补充年报,其他事件还需要看证监会如何安排。

  

业内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乔丹体育再次冲击上市并已经通过发审会,如果仅从上市的角度来看,那么这从侧面印证了四年前的官司基本已经不对企业造成影响。然而按照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要求,要同时满足17项条件才不用重新过会。时隔四年,乔丹体育的财务数据已经完全不同,是否需要重新过会还需要看公司提交的资料能否获得证监会的会后事项认可这一关。

  

2011年11月25日,与安踏、匹克同属晋江系的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顺利闯关过会,并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也因“A股体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广受关注。当时,乔丹体育财报显示,2008年乔丹体育的收入为11.35亿元,2009年收入翻倍至22.79亿元,2010年进一步增加至29.12亿元,2011年仅上半年收入就达到17.01亿元。通过上市谋求更大的发展,乔丹体育的目的不言而喻。

  

然而,就在一切看似有序进行时,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送上法庭。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迈克尔·乔丹姓名和形象,要求被告方赔偿人民币5000万零1元。2012年3月5日,上海市二中院正式受理此案,乔丹体育的上市日程也被这场久拖不决的诉讼案打乱。

  

业内认为,诉讼之下,乔丹体育与“乔丹”无关的“谎言”瞬间被揭穿,一直打着“飞人乔丹”擦边球的该品牌受到巨大打击,尤其在资本市场,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监管层或许都难以接受。

  

重启IPO的巨大前景

  

来自第三方的数据显示,2013年体育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3575亿元,2006年时这一数值仅为983亿元,增速已经相当惊人。前瞻产业研究院预计,2015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即便超过4000亿元,也与之前预测的2025年5万亿元的目标有很大的距离。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的年均增速将保持在30%左右,这将是产业链上各相关企业发展的大好机会。

  

乔丹体育2011年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产品主要为运动服饰系列,分鞋类、服装和配饰三大类别,而目前本土体育用品市场上有着类似产品结构的企业以李宁、安踏和匹克为首。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体育用品企业来说,上市是扩大企业规模、提升行业影响力的不二途径。

  

数据显示,去年,安踏实现了111.26亿元的收益,同比增长24.7%,稳坐行业龙头;净利润26.97亿元,同比上涨33.6%。而李宁也实现了扭亏为盈,收入70.9亿元,同比增长17%,净利润由亏损7.81亿元至盈利1430万元,同比增长101.83%。毛利率维持在45%。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的发展之路也经历很长的波动期,但是资本市场提供的融资机制很好地缓冲了企业所面临的压力。以李宁为例,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在2011-2014年分别为3.85亿元、-19.79亿元、-3.92亿元、-7.81亿元,而2015年业绩预告中,公司的该项数据变为盈利1400万元,呈现大幅波动状态。 虽然李宁经历了发展波动期和关店潮,但是毕竟可以通过市场融资得以缓解。

  

业内人士认为,依靠资本市场的力量冲抵风险,这也是体育用品企业争相上市的原因所在。

  

市场挑战重重

  

“在创立品牌的初期,乔丹体育凭借着‘乔丹’这一商标赚足了眼球,虽然最终取得了官司的胜利,但是如何在成长后期提升品牌的价值,摆脱这种 ‘山寨’的烙印,是乔丹体育后续发展要面对的挑战。”服装专家王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乔丹体育下一步要做的是摆脱品牌的山寨烙印,从产品价值上赢得消费者。

  

资料显示,在2014年11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十几家已过会但未取得批文的企业的原因时,证监会表示,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核准发行的企业,待企业按规定履行封卷、会后事项等程序后,证监会将依法核准发行,还有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将在相关受限因素消除后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尽管赢得了官司,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乔丹体育在这场官司结束后也付出了代价:上市四年未果,乔丹体育面对的市场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国内运动品牌发展陷入瓶颈,高库存、扩张大幅放缓成为行业面临的难题。而目前表现不错的企业基本都受益于海外市场的扩展。但对于乔丹体育来说,诉讼案的影响必然会使企业海外市场的发展之路阻碍重重。

  

此外,有统计数据显示,在目前已经通过发审会审核但仍未上市的32家企业中,乔丹体育是等待时间最长的公司,已经等待了三年半的时间。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乔丹体育过会时间较早,即使未来和迈克尔·乔丹的这场官司真正结束,要启动发行也需要补充近年来的相关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乔丹体育自2011年之后的财务数据就一直没有公布,这意味着,尽管司法上的纠纷有了结束的迹象,但这家公司距离真正踏上A股之路仍然尚待时日。

  

针对上市前的战略,北京商报记者昨日尝试联系乔丹体育相关负责人,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北京商报)

 

企业IPO过会

 

企业IPO之前,都要经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发审会一关,发审会研究并确认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提交证监会等待审核被称为上会,而过会则是已经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等待上市。对于心揣IPO梦想的企业家,必然要掌握证监会审核的关注点,确保自己的企业能够顺利过会。

 

1、募集资金用途最受关注

 

募集资金投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多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运用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募集资金应该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 

 

(二)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是否有足够的市场份额,足够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足够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等情况相适应。 

 

(四)项目实施准备情况: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否顺利实施,如配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要求签订出让合同),有关产品额度认证或审批情况,项目是否取得环保批文。 

 

(五)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扩充较大的,关注发行人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情况,合同和意向性订单情况,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应关注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增加新产能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如外协加工变为自主生产),关注公司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关注公司经营模式变化的风险。 

 

(七)发行人原有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关注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2、股权演变清晰、合法、合规是前提

 

(1)公司股权明晰

 

所谓股权清洗,一方面对持股人数有所要求,另一方面要求持股人持有的股份确定和持股人的情况明确。另外,对于间接持股的问题,如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发行的政策是严格的,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工会持股,持股会以及个人带持等不同的形式。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需要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在申请上市所必须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需要对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和信徒哦持股发表法律意见,如果存在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一般不能通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发行人的首发申请不能顺利通过。

 

(2)主要资产产权明晰

 

股东在以实物或者无形财产出资的时候其出资没有瑕疵,即出资财产本身不出牛仔瑕疵,所有权明确,财产设置有担保物权等,出资手续无瑕疵,如不动产进行转让登记,知识产权经过法定程序。除了货币以外的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从出资人转移到公司前,还要求必须经过相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资产评估的价值必须有公允性,即不能超过当时市场价值的合理性范围。有瑕疵的评估和验资报告都会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无可躲避的硬伤,成为企业发行审查不过会的因素。

 

3、关联交易

 

无论是在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公司的独立性问题都是重中之重。独立性问题是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衡量企业改组是否彻底的一个标准,在企业上市后的健康运行中,对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发展的能力有重要的意义。

 

关联方的认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火堆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共同控制投资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多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司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使其在过去和未来12个月内具备上述所列的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除了上文介绍的几点外,证监会在审核会上审核确定拟上市的其他条件。发行人的财务是否规范,出资、产权历史沿革是否合法都是关注重点。如果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下降,那也难过会。总之,在企业IPO之路上,“上会”是第一道拦路虎,而“过会”与否直接决定了企业下面的IPO之路能否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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