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取证相关问题探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2016-04-12 09:34:00
视听取证相关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利用视听技术,可有效固定证据、获取案件线索、还原案件经过,视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数码产品的普及应用、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升、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视听资料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研究视听资料证据效力问题、视听取证常见问题、视听资料适用情况和排除规则、视听取证技术的应用等,可有效推进视听取证技术的全面发展,为广大执法人员、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社会群体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指导。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确规定视听资料为法定证据。视听资料记录的内容可客观、真实、形象、连续、完整地反映事物原貌,在案件调查活动中,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取代的优势。随着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行车记录仪等具备视听采集功能的设备在社会上普遍应用以及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提升,视听取证在查找案件线索、还原案件经过、锁定犯罪目标、查缉布控、抓捕现行、案件审讯、串并案件、诉讼审判、公安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视听取证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对一”(即现场只有执法人员和被执法人员)执法现象较为常见,运用视听取证技术记录执法过程,可客观再现案件经过。{1}轰动全国的海南雷霆案、贵州张磊案、山西王文军案、黑龙江庆安枪击案、青海西宁枪击案、河北肃宁枪击案都说明公安执法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执法现场有可能会超出民警预期和警力控制范围,对于失控的案件现场,民警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也应注重利用视听取证技术固定执法过程。此外,民警在处置处于失控状态的现场时,本身也基本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在开启镜头的同时,自己也会面对群众的镜头。只有平时加强警务技能和视听取证技术的训练,才能在紧要关头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执法为民。

 

国际视频取证专家、执法和应急服务视频联盟首席顾问Grant Fredericks称,视频分析是执法机构的新DNA,视频分析已经成为下一代调查取证的主要手段之一,以后每个警察局都会有自己的视频分析小组,就像拥有警车和枪一样。视频证据将超过DNA、指纹和目击证人,发生在公共场合的犯罪过程中将有更多的视频证据。{2}开车、使用枪支和视频分析是每一位公安执法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

 

当前,除了执法部门在利用视听取证技术外,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会利用视听技术进行取证维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尤其在经济纠纷、恐吓、诈骗、行贿受贿等事件中,案件无第三人在场,当事人又拿不出书面证据等可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视听取证就成了此类案件较为有效的取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3}视听取证按照收集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机关获取的视听资料和公民个人获取的视听资料。

 

二、视听证据效力问题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四十条规定,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一条规定,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2.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3.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5.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二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2.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由此可见,用作证据的视听资料不是凭空出现的,必须载有明确的时间、明确的地点,由合法的收集主体、利用合法的器材和设备、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合法的、真实的、客观的视听资料。通过视听资料能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的身份、行为活动的过程,语言交流内容完整。收集的视听资料不得用于非法宣扬他人隐私,只能提交到法庭用作证据、支撑审判,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视听资料制作后应保存原始信息,不得进行修改。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经鉴定不能确定视听资料真伪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视听取证问题分析

 

视听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制意识淡薄、取证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完整、证据运用不足、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

 

(一)缺乏证据意识

 

人们证据意识的缺乏不仅仅表现在与熟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上,在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中,人们也并未表现出足够的证据意识。尤其是经济纠纷类案件,常出现一方完全信任另一方,为避免麻烦且不伤感情,一般不会要求对方签写收据,等到“吃熟”“宰熟”成为事实,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时,才悔之晚矣。殊不知,为了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而保留视听证据,既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又不会被当事人察觉。{4}

 

(二)不熟悉视听取证设备、技术和方法

 

在需要使用视听设备进行视听取证之前,很少有人先设定模拟场景、预采集视频资料,回放观察有无技术问题。因此,在视听取证工作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终导致视听资料被排除适用。例如,录音设备和被录音对象间的距离、遮挡物、磁场干扰、背景噪声等都会影响语音最终的录制效果。若需要进行语音的人身同一认定,对录音质量的要求就更加严格。用作证据的图片、视频必须清晰,应避免设备逆光采集,取证人员应尽量占据稍高的有利地势自上而下俯视全局,将现场完整、客观、真实、连续地记录到画面中。定期对取证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良好,保证随时能拿得出、用得上。此外,掌握视听设备简易故障排除、摄录像站位、摄录像文件下载、视听资料管理、视听资料鉴定等技能,可提高视听取证的效果。

 

(三)“留痕”执法有待加强

 

路面执勤、巡逻民警经常会面对“一对一”执法的案件,尤其是在暴力袭警、暴力执法、刑讯逼供、行贿受贿、恐吓、诈骗等案件中,所依据的信息通常只来源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一旦出现纠纷、甚至伤亡,当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在没有充分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偏向于任何一方,都有违客观公正的处理原则,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有通话录音、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的情形,可有效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利用视听取证进行“留痕执法”,不但可以收集违法犯罪证据,{5}而且可以起到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作用,有利于提升民警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公安视听取证专业人才匮乏

 

公安视听取证多由侦查人员兼职负责,缺乏针对性、专业性、系统性培训,视听资料在收集、整理环节缺乏相应的规范化要求,采集和利用效率不高。当前,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案件几乎都会被视频监控记录下来。公安部门安装的视频监控,取证较为方便。但大量的社会监控一般都独立建立,各自归口管理,格式、标准多样,给视听取证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工作效率明显滞后。

 

(五)侦查环节视听取证存在的问题

 

“有证不取”“有证不送”“片面取证”等现象时有发生,视听取证人员发现、提取、固定证据的能力将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视听取证程序欠规范、程序有瑕疵、固定不及时等,将可能导致视听资料被排除适用。此外,视听资料的管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有的侦查人员不备份数据,不熟悉资料管理工作,一旦存储数据的设备损坏则无法读取,导致证据灭失。

 

(六)视听资料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审查环节,一些办案人员对视听资料缺乏准确理解,削弱了证据价值。有些办案人员虽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但是不了解视听资料取证的方法、程序,不了解视听资料的处理、检验和鉴定。在进行视听资料的审查时,多是表面形式化,很难发现视听资料存在的问题。{6}对于移送的视听资料,审查部门应严格按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视听取证不符合规范要及时予以处置,需要补证的要及时退回尽快补证,不能补证的要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予以排除。

 

四、视听取证技术的应用

 

(一)运用视听取证技术获取案件线索

 

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案件,视频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执法记录仪以及围观群众拍摄的视频资料等,可以有效、完整地记录案件经过。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分析和判断,获取一定的线索。例如,路面抢劫、抢夺案件发生后,由于当事人、周围的相关人员都处于惊恐状态,无法对现场情况进行准确描述,视听资料可以形象再现案件经过,便于侦查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衣着特征、随身物品特征、有无使用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特征、进入现场或逃离现场的方向等。视频资料中有语音的,还可以进行语音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等,对有条件的案件还可开展语音的同一认定。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前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当场翻供现象较为普遍,有些甚至反向控告执法人员违规取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兼具多种功能,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既避免当事人遭受不法侵害,又倒逼规范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讯问、依法取证。利用视听取证技术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防止恶意翻供,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

 

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重特大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提取重要证据时也应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应当向法庭提供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无法提供或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则法庭有可能会对该类证据不予采纳。{7}

 

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反映出庭审参与人的语言表述、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还能全面反映整个庭审过程,增强庭审的公信力。对庭审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会使庭审过程更加阳光、公正、透明。

 

(三)录制证人证言

 

案件当事人或证人不愿或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庭作证的,可以利用视听技术录制视听资料。使用视听资料可避免涉及隐私的案件出现尴尬局面,避免当事人遭受二次伤害,保护证人不被打击报复。因此,在这种情况,利用视听取证既能达到控诉犯罪的目的,又能兼顾被害人、目击者的个人安全。

 

(四)对特殊证据进行有效的固定

 

对于不宜搬运、易于消失、损毁的物证,可进行视听取证,并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有些案件发生后虽能锁定犯罪嫌疑人,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或涉案人数较多立即抓捕有难度,可利用视听取证技术进行全程监控、累积取证、完整固定证据链,明确作案人数、时间、地点、涉案金额、受害人员、作案次数、销赃渠道等,待时机成熟、证据完整充实时,彻底摧毁犯罪团伙。

 

(五)现场突发事件的记录

 

执法现场会遇到一些突发事件,执法人员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利用视听取证技术扫视全场,以备不时之需。例如,犯罪嫌疑人破坏现场遗留的物证、犯罪嫌疑人为阻挠执法而实施的自残行为、不明事理的围观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等。有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并不了解被害人的伤害情况,为核实情况会再次返回作案现场或到医院打听受害人的病情以及案件进展情况。通过对有关视听资料的分析,可帮助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

 

(六)涉毒案件视听取证

 

涉及毒品的案件在视听取证时,更应注重证据的收集过程、证据的时效性和证据的证明力,以保证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查获的毒品,要做到当场询问、当场记录、当场称重、当场指认、当场拍照固定。利用视听技术准确记录涉案人数、相貌特征、位置关系、有无使用交通工具以及交通工具的样态、现场查获毒品的位置、毒品的包装特征、包装上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主动利用视频侦查技术

 

对于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利用视听取证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在对应部位按照需要设置监控网,严密监控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并做好跟踪的相关记录,可有效避免出现串供或者转移赃物、赃款等问题。办案部门利用视频侦查技术开展主动出击的现象也较为常见。例如,定期对卡口图片进行筛查,对行为反常的现象一查到底,往往会连带破获多起案件,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

 

(八)社会群体利用视听技术取证维权

 

有纠纷就要打官司,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例如,多数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职工加班,职工申请加班费时很难拿出有力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2015年4月30日,某机械厂员工陆X利用视听取证获取厂方领导要求员工加班的证据,从而获得一年的加班补助。{8}

 

消费者、用户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时,利用视听取证技术获取交易过程,可有效预防和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视听资料的收集、保全和运用问题。此外,利用视听技术获取行贿受贿、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证据的情形也较为常见。{9}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傅蕾.执法记录仪全程影音摄录让执法更加透明公正[N].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14-08-28.

 

{2}中国安防行业网.看国外执法机构对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N].中国安防行业网,2015-04-27.

 

{3}孟琛.论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J].商,2015(16).

 

{4}陈沛文.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反思——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2).

 

{5}尚晓萍,胡梦龄.“留痕执法”确保调查取证规范化[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5-07-30.

 

{6}伍志锐.论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认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

 

{7}何家弘,王爱平.强制性讯问录音录像推定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3).

 

{8}钱德明.职工主张加班费必须先举证[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5-07-27.

 

{9}高明黎,杨毅.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冲突时应采纳视听资料[J].人民司法,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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