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童养媳”受关注,“婚内强奸”“追诉期”进入公众视野

XX 2016-06-05 10:27:00
重庆巫山“童养媳”受关注,“婚内强奸”“追诉期”进入公众视野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童养媳”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现如今,巫山“童养媳”事件,像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在现代文明之上,同时折射出社会的悲哀。

 

重庆巫山“童养媳”受关注

 

据媒体报道,2000年,只有12岁的马泮艳被当时的监护人、大伯父马正松“嫁给”29岁的陈学生。马泮艳说,马正松在此交易中得到了3000元的抚养费,而婆家则说给了7000元钱和500斤大米,但双方对于这笔婚姻有财物交换的事实都没有异议。

 

“嫁”过去之后,马泮艳被陈学生强迫发生性关系并且被殴打,她曾去双龙镇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从马正松处获知她已嫁到陈家,认为此事是家庭纠纷,就没有受理。

 

因报案失败回到“家”中的马泮艳,多次被殴打和软禁,曾连续三次逃跑都没有成功,并在2002年和2007年分别生下一女一子。直到2008年第四次逃跑时,由于已经生下儿子,被婆家认为“完成任务”而不再强行追回,她才重获自由。

 

希望重新建立家庭的马泮艳在2011年发现,自己当初的事实婚姻,却不知何时有了法律上的名分:档案显示她在2008年20岁时与“丈夫”陈学生登记结婚,但她称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

 

2016年5月4日,马泮艳正式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和陈学生离婚。同时,她再次向双龙镇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时候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马泮艳今年已经28岁了,应该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因此不予立案。(人民网)

 

此事经媒体报道,迅速引起舆论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陈学生是否涉嫌强奸,二是马泮艳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三是马泮艳的追诉期是否已经超过。

 

陈学生是否涉嫌强奸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马泮艳被陈学生强迫发生性关系并且被殴打,陈学生已经涉嫌强奸,而且当时的马泮艳未满十四周岁,应从重处罚。但是报道指出,双龙镇派出所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受理此案。

 

但有专家学者认为,即使双龙镇派出所认为是家庭纠纷,公安机关也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就算派出所认为是家庭夫妻之间的事,也应该根据婚内强奸立案,而且我国也有婚内强奸被判刑的先例。例如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不过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刑法上也没有婚内强奸的条款,立法上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不得不说在维护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全盘否定说。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甚至向来以自己“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二)全盘肯定说。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三)折衷说。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折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有学者认为,婚内强奸应构成强奸罪,同时指出“如果能尽快修改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将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的范畴内,将是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可以有效抑制丈夫野蛮的性行为,从而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减少家庭内的暴力倾向,从而有力抑制离婚率的攀升,加强社会的稳定。”

 

马泮艳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000年,12岁的马泮艳被当时的监护人、大伯父马正松“嫁给”29岁的陈学生,她当时未到法定婚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登记。即使婚姻登记上显示她在20岁时与陈学生登记结婚,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有律师指出,在实践中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是相当常见的,很难用这一点主张婚姻无效,特别是马泮艳在几年前已经发现了自己“被结婚”,却没有马上提出撤销,如果进入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这一点有可能会被视为对婚姻事实的认可。

 

虽然马泮艳于陈学生的婚姻在法理上属于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马泮艳走离婚判决程序更加符合她现在的情况。

 

马泮艳的追诉期是否已经超过

 

刑法中,对于追诉的时效有明确规定。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因此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所以双龙镇派出所认为强已经28岁的马泮艳所诉的强奸案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因此不予立案。

 

但是,即使双龙镇派出所根据刑法计算追诉期,也应该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从马泮艳脱离陈学生的控制,陈学生停止对马泮艳犯罪的时间算起。

 

而且,刑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时双龙镇派出所应该对陈学生强奸幼女马泮艳一案立案,但没有立案,所以根据该条文,马泮艳诉陈学生强奸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马泮艳控告陈学生强奸幼女罪的追诉期,都没有超过。同时,在这一问题上,几位法律界专家的立场也完全一致:马泮艳的案件并未过追诉期。

 

虽然马泮艳的悲剧发生在十几年前,但如今“童养媳”问题仍未得到足够改善。相关法律对于类似马泮艳事件的维权途径和渠道也有待提高。如果当时派出所接受马泮艳的报案,或许她将面对另一场人生。现如今,马泮艳想要脱离十年前的“罪恶”婚姻,迎接新的生活,祝愿她在未来的道路上,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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