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乐买网站擅自砍单引不满 合法经营不得欺诈消费者

袁晓发 2016-06-13 09:37:00
好乐买网站擅自砍单引不满 合法经营不得欺诈消费者

许先生在好乐买网上以4.3折购买了一双李宁篮球鞋,拍下当天网站显示已发货,可隔天,在物流信息始终未更新的情况下,许先生被客服告知该批次鞋为瑕疵品,可给其退款。许先生表示,可更换或等待下一批货,但好乐买客服却称只能退款,并单方面将订单转为售后退换货状态,许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要求好乐买发货,如不发货按照消法涉嫌欺骗消费者,应退一赔三。

 

发货却没物流信息

 

6月6日,许先生在某论坛看到网友分享了一则篮球鞋的优惠信息,价值899元的李宁韦德之道篮球鞋竟然以4.3折出售,“我是篮球鞋的发烧友,一直很关注这双鞋,从没见过价格低于450元,好乐买上只卖38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价格,许先生立即付款下单。当晚,好乐买网站上就显示订单已发货且上传了快递单号。

 

第二天,许先生收到一条私人号码发来的短信称他购买的鞋没货了,“由于是私人号码,我就赶紧联系好乐买进行确认,客服告诉我,网站不会通过私人号码通知顾客,让我不要轻信。”

 

6月8日,许先生发现网站上的物流信息一直没有更新,求货心切的他再次拨打了好乐买客服电话,经客服核实后,许先生被告知那双鞋存在瑕疵,无法发货,并要求他申请退款。“明明已经显示发货,现又称检测出有瑕疵,这个说法我不能接受。”许先生依然很渴望买到篮球鞋,所以他表示可以继续等待没有瑕疵的货。可客服坚持要求退款,随后,许先生发现自己的订单已被改为售后退换货状态,他对此不满,要求客服将瑕疵商品发给自己,仍遭到拒绝。

 

供货商与网站说法矛盾

 

一气之下,许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到论坛上,没想到许多人跟帖,其中竟有不少人与其遭遇相同。“我了解到,当天同样拍到篮球鞋的有40人,客服都以瑕疵为由不予发货。”许先生想起之前通知他缺货的私人号码,便拨打过去,对方称自己是供货商,未发货的原因是由于价格有误。许先生认为无论是供货方还是好乐买出错,都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后果。“所以我们一致拒绝退款,我们要求好乐买发货,如不发货按照消法涉嫌欺骗消费者,应退一赔三。”

 

昨天,北京晨报记者又以买家身份联系到自称“供货商”的人,对方表示自己把库存和价格标错了而导致不能发货,为避免好乐买网站与其解除合作关系,而自行通知消费者退款。随后,记者致电好乐买,客服称第三方供货商不应直接与消费者进行联系,对记者提供的所谓“供货商”联系方式表示不便查询。“此批货物不能发出,原因是同批次货物均出现瑕疵,具体细节不太清楚。我们目前只能建议消费者申请退款。”

 

如欺骗消费者

应赔三倍

 

对于许先生的遭遇,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金元表示,如好乐买未与供货商协商好价格就以4.3折的价格出售,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致使许先生及众多购买者基于其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作出购买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北京晨报)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须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诸多保障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而与之相对应,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诸多法定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正如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那样,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而且,消费者按照所标示的价格支付了价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履行义务不利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许先生与朱金元律师均提到了三倍赔偿,确实,2014年新消法将原消法经营者消费欺诈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了确定。不管是传统的线下销售还是现在比较热火的电商销售,欺诈消费者的,都要付出代价。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自然会加重经营者的责任,打击经营者的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受到处罚,还可以树立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消费者的信赖。而这几年大热的电商平台也要善尽自己的监管责任,掌握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很有可能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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