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假币获刑10年,带您了解伪造货币罪及其认定

白砜 2016-07-28 09:19:00
男子造假币获刑10年,带您了解伪造货币罪及其认定

何某某为了“发家致富”,竟然用打印机制造假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以伪造货币罪,依法判处该案主犯、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国计民生,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伪造货币犯罪也是最严重的货币犯罪行为。

 

男子用打印机造假币再网售获刑10年

 

青年何某某为达到早日“发家致富”的目的,竟然干起了用打印机制造假币的违法勾当,而且公然在网上将假币“发货”销售。近日从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伪造货币罪,依法判处该案主犯、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这是河源建市以来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伪造货币案。

 

妄想“发财致富”,两人造假币模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通过QQ认识钟某(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通过交流,两人决定通过伪造假币来“发家致富”。同年9月,两人开始实施“创业”计划,由何某某负责出资,钟某提供伪造假币的技术、提供电脑并购买了一台打印机、油墨、纸张等物品,以农村出租屋为基地练习伪造假币技术。后来,两人“转战”河源市区出租屋,经过钟某多次的苦心试验,最后调试出高仿真度的20元面额的假币模板,并开始批量伪造20元面额的假币。

 

假币出产后,何某某通过QQ群寻找买家,达成交易后通过快递公司快递给买家,出售假币的货款由买家转入何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获利后,何某某及钟某“扩大生产”,陆续添置打印机、纸张,开始大量的伪造假币。

 

涉案金额大,为河源首例伪造货币案

 

2015年12月,河源市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河源市区一出租屋内抓获何某某及钟某,当场搜获20元面额的成品50张(金额1000元)、半成品假币16054张(金额320580元)及伪造假币的工具一批。经鉴定,缴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河源市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主犯、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假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据办案法官介绍,我国对伪造货币犯罪打击十分严厉,只要是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可以构成伪造货币罪。据悉,这是河源建市以来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伪造货币案。(新浪新闻)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新闻中,何某某为了早日“发家致富”,竟然铤而走险,不惜触犯刑法。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货币的公共信用与金融管理秩序,任何国家对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都会予以刑事制裁。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日常的现金收付和货币发行工作,来组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控制货币的供应量,调节货币的流通规模,使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相适应,保持货币的基本稳定。任何伪造人民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所谓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应为法律所不许。

 

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我国的货币为人民币,这里的“人民币”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所谓外币,即外国货而,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外国钞票和外国铸币。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与“外汇”的含义是不同的,“外汇”除包括“外币”外,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如外币有价证券(外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如外国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金。可见“外汇”的外延遮大于“外币”,伪造“外币”以外的其他外汇并不构成本罪。

 

伪造货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而是构成诈骗罪,不是构成本罪即伪造货币罪。

 

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一模一样。尽管科学技术已非常发达,致使伪造假币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伪造的效果极为逼真、难以辨认,但行为人毕竟是以假币冒充真币,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达到与真币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

 

伪造货币,其行为的结果是假币。假币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币,三是誊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七是板印假币;八是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九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

 

伪造货币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标准,则应视其伪造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伪造货币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条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刑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行为人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行为人走私其伪造的贷等,其行为分别又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对此应定一罪还是定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呢?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货币,在这里应是指为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即出售或运输所指向的假币与伪造的假币乃是同一种假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与出售或运输行为才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此时出售或运输行为乃属于伪造行为的继续,是伪造行为的一种后继行为,这种后继行为是前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由于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所吸收,不再有其独立的意义,定罪只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在量刑上则作为二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伪造货币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货币,此时,运输、出售假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而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对此,应当分别定罪,再实行并罚。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货币公共信用是保障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的基础,而货币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对货币制作和发行实现严格的控制管理,伪造货币犯罪历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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