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好减持民生银行股权套现1.8亿元,减持不是你想减就减的 

大股 2016-07-28 08:53:00
刘永好减持民生银行股权套现1.8亿元,减持不是你想减就减的 

作为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独特的股权结构和管理体系开创了中国“民营银行”的先河,也造就了民生银行在短短19年间业务的突飞猛进。而近期,在万科的股权之争逐渐的消弭之际,民生银行却即面临股权之争。

 

民生银行股权再临变局 刘永好减持套现逾1.8亿

 

一增一减,民生银行股权再临变局。紧随中国泛海控股集团董事长卢志强三个交易日增持逾75亿元民生银行A股之后,新希望董事长刘永好则选择了悄然减持,套现逾1.8亿元。

 

据上证报记者采访了解,增减持差异的背后对应的是两者对银行同样未了的战略诉求,在刘永好另起炉灶筹建希望银行的同时,卢志强也立志将其所掌控的泛海控股打造成为“金融全牌照”的金控集团,而短期来看两者均有在民生银行维系一定的股权及话语权的打算。

 

港交所披露的信息显示,刘永好7月18、19日先后减持民生银行A股1321万股、581.3万股,成交价分别为9.58元/股、9.64元/股,至此,新希望持有民生银行股份减少至18.04亿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比重由4.99%下降至4.94%。

 

刘永好减持在今年民生银行A股股价的相对高点,民生银行A股股价今年最高点就诞生在刘永好减持的7月19日,为9.88元/股。

 

在市场认为华夏人寿与东方集团结盟成一致行动人及卢志强大手笔增持民生银行均是为备战民生银行董事会换届的敏感期,不少市场人士对刘永好的减持大感意外。

 

民生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于2012年4月11日对外披露,作为彼时第一大股东,新希望向民生银行派驻了两位董事,包括刘永好以及新希望现任副总裁王航,新希望目前是唯一一个在民生银行拥有两个董事席位的股东,且刘永好兼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不过由于安邦股东资格至今未获银监会批准,民生银行董事会换届已延迟一年有余。

 

不过即使卢志强此番增持是为争夺董事席位,刘永好的减持也不一定对应着放弃。新希望就减持回应上证报记者提问时称:“这只是正常的资产配置行为,我们依然是民生银行的重要股东,对民生银行的未来发展保有信心。”

 

对于股权尤为分散的民生银行而言,新希望4.94%的持股毫无疑问可以称之为重要股东,且位居第二大股东之位,紧随其后的是卢志强,自7月11日至14日三个交易日大手笔买入75亿元人民币民生银行A股之后,目前卢志强所掌控的民生银行股份数达到约16.83亿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4.61%。第一大股东为安邦,持有民生银行股份比例为16.79%。

 

值得一提的是,自安邦取代新希望成为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之后,刘永好对民生银行持股的策略看起来就是逐步撤退,在此之前,新希望持有民生银行股份比例为6.67%。

 

在逐步减持的同时,刘永好也有了另起炉灶的计划。目前刘永好已联合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等发起设立四川希望银行,目前正急于招募管理层团队,并开出了四川同业中待遇最好的价码。四川希望银行注册资本30亿,6月上旬获批筹建,是第七家获批筹建的民营银行,也是四川省首家民营银行,新希望集团、小米子公司银米科技以及上市公司红旗连锁为前三大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0%、29.5%和15%。

 

当前在民生银行维系一定的股权比例及话语权,同时再谋他途可能也是卢志强的策略。近期卢志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是否会进一步增持民生银行的问题拒绝评论,但同时称:“这么多年来,民生银行相对股权分散的结构,运行得其实挺好。”

 

不过按照卢志强既定的战略,其对银行的“野心”应该不限于持有民生银行4.61%的股权,有业内人士透露卢志强或另谋他途,比如收购其他银行的股权。

 

卢志强旗下的上市公司泛海控股未来转型的核心目标即是打造“金融全牌照”的金控集团,相关人士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尤为提到“全牌照”所涵盖的潜台词,目前卢志强掌控的金融类资产绝大部分归属于上市公司泛海控股旗下。

 

据泛海控股2015年年报披露,泛海控股的金融业务已涵盖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业态,旗下正在运营及申请设立的金融类企业达9家,按大类金融口径来看,泛海控股目前独缺银行牌照。(上海证券报)

 

股东减持应符合的条件

 

卢志强的增持与刘永好的减持,民生银行股权再临变局,而刘永好这一动作,似乎表明了对民生银行股权之争的态度,也从侧面预示着民生银行股权格局的发展。而这一具有巨大意义的减持行为,也并不是谁都可以为的。

 

对于股东的减持行为,我国证监会于2015年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今年1月9日已开始实施。该规定对股东减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董监高减持股份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股东减持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对上市公司股价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持股票市场的稳定,对于股东减持,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股东无法达到上述规定,是无法减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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