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贩卖毒品的法律责任

徐雪林 2016-08-02 09:02:00
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贩卖毒品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在一些角落,依然存在着一些毒品交易,吸食毒品,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出现幻觉使人丧命,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全,我国的刑事法律对于毒品的犯罪做出了极其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近日,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贩毒案,抓获贩卖及吸食毒品嫌疑人多人,而对于哪些贩卖毒品的行为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刑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

 

通过微博和网络电台传播涉及毒品的信息,吸引大量网友关注,随后开始与有意购买毒品的人私聊。在谈妥价格后,买方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供货方则通过快递发货,双方交易无需见面。据悉,以此方式购买毒品的人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而供货方除了销售大麻外,还提供在欧美较为多见而在国内比较少见的新型毒品“邮票”。

 

举报:微博上聊毒品都是“行话”

 

今年年初,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接到网友举报,称有人通过网络推广、销售大麻等毒品。根据举报内容,网安总队民警立刻进行核实,发现这名被举报的微博博主发布了大量涉嫌与毒品有关的微博。该微博基本每天都会更新内容,其内容基本都与毒品有关,但使用的词语极为隐晦,常人甚至看不懂。

 

警方侦查发现,博主除了通过微博散布涉毒信息外,还在一家网络电台上“做节目”。通过收听该电台内容,民警发现其中含有大量涉毒内容,与微博上发布的信息相似,电台订阅人数有2000多人,电台音频播放总量达30余万次。

 

侦办:网上完成交易双方不见面

 

警方对相关微博和微信进一步侦查,发现博主是云某(女,今年29岁,天津人,暂住北京市东城区)。云某通过微博和相关电台传播涉毒信息后吸引了大量网友关注,不少网友通过微博私信云某,商量如何购买毒品,并讨价还价。为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由网安总队、禁毒总队、昌平公安分局等单位组成的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今年5月,侦查员在调查中得知,有人通过网络和云某联系购买毒品,经核查该人相关微博、微信信息获知,购买毒品的嫌疑人是王某某(31岁,山西人),暂住昌平区某酒店。为进一步固定证据,专案组决定对王某某进行抓捕。

 

收网:博主及上下线人员被抓获

 

通过大量前期调查和固定证据后,专案组民警决定对贩毒人员云某实施抓捕。今年5月17日,民警前往云某在东城区租住的平房,经走访周围群众得知云某于当日返回后一直未出门。民警立刻开门进入平房内,将正在睡觉的云某抓获。面对民警的询问,云某起初表示惊讶并称不知道为何被抓。然而,面对民警从其屋内玻璃瓶中起获的若干大麻,云某承认了通过网络销售毒品的事实。

 

根据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民警随后对涉嫌购买毒品的人员展开抓捕,共抓获吸毒人员15名,并现场查获若干大麻和“邮票”。据悉,这15名吸毒人员均被行政拘留。

 

审讯:认识外籍毒贩获得进货渠道

 

面对民警的审讯,云某和张某均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云某供述,她曾经在北京上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北京,喜欢新潮事物的她经常出入夜店,逐渐认识了一些吸毒圈里的朋友,并受这些朋友影响也开始吸食大麻。此后,她在网上认识了销售毒品的张某,并从张某处购买毒品。

 

今年年初,由于没有收入来源,云某开始通过微博和网络电台传播涉及毒品的内容,并保持密集的更新频率,借此吸引了大量吸毒人员关注。这些吸毒人员通过微博私信联系云某,商量购买毒品的种类、数量及价格,随后她通过微信和网友直接交易,再联系张某发货并分钱。

 

目前,云某、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工作中。

 

提示:新型毒品“邮票”致人产生幻觉

 

据办案民警介绍,“邮票”又名“LSD致幻剂”,因被制成邮票状而得名,属于口含式毒品。吸毒者只要将这种毒品含在口中,就可通过唾液将其中的毒品分解吸收,口含约1平方厘米的“邮票”就能使人产生强烈的幻觉。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吸毒有害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切勿沾染任何毒品。年轻人往往因为好奇而沾染毒品,并吸毒成瘾,殊不知毒品不仅对人的身体和心理产生巨大危害,在吸食毒品后还会产生幻觉,做出轻生、自残等行为。(京华时报)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贩卖毒品的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暴利,给吸食毒品的人提供了毒品的来源,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可知只要行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构成要件上我国法律做出了规定。

 

1、主体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了贩卖毒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同时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但是应该注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贩卖的方式没有特定的要求,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而对于毒品的来源也没有固定的要求,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或者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4、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毒品的存在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从而产生依赖性。而犯罪分子正式利用人身对于毒品的依赖性来牟取非法利润。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了进一步扩大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控非法走私毒品活动。

 

贩卖毒品犯罪的对象是毒品。我国的刑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贩卖毒品的行为有着不同的方式,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制造毒品后销售的;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赊销毒品的;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法律责任的承担

 

贩卖毒品的行为使社会产生了不稳定的因素,对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此,我国的《刑法》做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而具体的量刑幅度,两高的解释以及相关的答复,都进行了细化,使犯罪人获得应有的惩罚。

 

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利用毒品获取非法暴利,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给他人的家庭带来灾难,刑法作为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出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不仅能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甚至还可以剥夺其生命。贩卖毒品的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即使已经逃脱到国外,根据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原则也可以将其追逃归案。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