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构成以及索赔选择

韩鑫 2016-08-23 09:06:00
产品责任的构成以及索赔选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生产出了存在缺陷的产品,从而引起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作为企业来说,生产出来的产品应该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但是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

 

首先是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是,如果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对于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并且,该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

 

其次,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何确认因果关系,根据相关的司法精神,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主要涉及到,因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态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是它的存在仍然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产品质量法同时还规定了企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是该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而当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候,引起损害的缺陷还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质上说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过错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产品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索赔选择

 

为了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产品质量法给与消费者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并规定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连带责任,首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是侵权责任,不受合同法相对性的限制,受到侵权损害的受害人都可诉讼,可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并且二者可以同时作为被告。其次,如果事后查明不可归责于生产者、销售者,而是可归责于仓储者或者运输者,则前者可以向后者进行追偿,但是,仓储者或者运输者是不能作为被告的。第三,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而产品的销售者进行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偿,反之,则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进行追偿。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经营,为自己的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当发现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时候,应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以免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伤害,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因此而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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