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老板做铝包子被捕,铝包子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吕维 2016-08-23 09:07:00
武汉一老板做铝包子被捕,铝包子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近年来,毒豆芽、地沟油、过期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此同时,也使得食品行业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近期,武汉包子店出售的松软可口的包子竟是导致记忆力减退与智力下降的铝包子,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活与市场秩序。

 

武汉一老板做铝包子被捕 明知违法害人为钱却铤而走险

 

武汉市汉阳区一对经营包子店的夫妇,在制作中使用禁止添加的含硫酸铝钾泡打粉,导致生产和销售的包子含铝严重超标。近日,这对夫妇被检察机关批捕。

 

据汉阳区检察院介绍,汉阳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6月份根据群众举报,对许某、孙某夫妻二人经营的汽水包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钾47%)1箱零4袋,合计25公斤。后经检测,该包子店自制的香菇糯米馅汽水包子样品中铝含量为179毫克/千克,铝含量严重超标。

 

食药监部门介绍,使用含铝的泡打粉不仅发面速度更快,制作包子时省时省力,而且蒸出来的包子卖相好、面质也更加松软可口。但人体长期摄入过量的铝会损害骨骼和神经系统健康,容易导致记忆力减退与智力下降,引发骨质疏松等疾病,因此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已联合发文明确规定食品中不得检测出铝残留。

 

汉阳区食药监局将该案通报至汉阳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涉案人员许某、孙某夫妇自去年1月以来在汉阳区玫瑰街经营一家汽水包子店,使用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制作、销售包子,违反了“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国家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铝包子”松软可口,却害人不浅

 

使用含铝的泡打粉不仅发面速度更快,制作包子时省时省力,而且蒸出来的包子颜色鲜亮、体积饱满、也更加松软可口。过去泡打粉主要是在油条、糕点、饼干等食品中使用,而近年来,馒头、包子等发酵面制品加工者也开始使用泡打粉,这是因为加工馒头、包子使用泡打粉,可以很好弥补酵母的产气不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标准,铝的“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确定为每周每公斤体重2毫克,这相当于一个60公斤重的成年人每周吃120毫克铝依然是安全的。经监测发现,我国受监测人群中有30%多的个体超过了这个标准。

 

人体长期摄入过量的铝会损害骨骼和神经系统健康,容易导致记忆力减退与智力下降,反应迟钝,引发骨质疏松、关节疼痛等疾病,对儿童影响更大。

 

因此,2014年,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出重大调整,三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不能再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而在膨化食品中也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光明网)

 

铝包子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馒头、发糕等面制品,而许某与孙某的行为明显与法律相违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见,铝包子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那怎样才符合安全标准呢?我国对此有具体的规定。

 

我国对“安全标准”的规定

 

我国对“安全标准”的主要规定是在《食品安全法》中体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从上述的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食品工业共同遵守的统一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代号为“GB”,分别为“国标”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GB1534-1986《花生油》,GB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对于有些食品,尤其是出口产品,国家还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针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食品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如SB/T10068-1992《挂面》;QB/T1252-1991《面包》。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而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食品工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所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企业标准代号为“Q”,即“企”字汉主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我国“安全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标准”多且混乱

 

在一个理想的标准体系中, 国家标准应为主体,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相互协调配套。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各种标准之间配套互补性仍存在很大不足, 经常出现标准之间相互重复、交叉或矛盾, 不但消费者不明白, 连生产企业也无所适从。目前,截至2003 年底,我国共发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2619 项,其中国家标准1000 项、行业标准1619 项。食品安全基础标准31 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216项(其中限量标准67 项、涉及到限量指标的产品卫生标准149 项),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40项,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588 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方法标准1560 项,食品标签标识标准21 项,特定食品产品标准163 项。

 

“大头娃娃”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发布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标准”竟达40多个,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准就有5个。同一个企业产品在有的检测中为合格品,而在另外的检测中又变脸成为不合格品,类似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相互重复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小小一个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仅月饼一类产品就有4个行业标准,让企业无所适从。

 

2、“安全标准”为“双重标准”

 

我国一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 差距较大, 指标水平偏低。据2011年4月20日《新京报》的报道,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高出美国数倍,有危害的“植物奶油”在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我国的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200万个的标准得不到国际承认。国际法典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有两千多项,而我国仅有三百多项,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钻,

 

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事件的发生,与相关标准的缺失有密切联系。如“苏丹红事件”,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对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加强检验监管。但政府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时却发现,当时中国并无“苏丹红”的检测标准可作为检测依据。“三鹿事件”也反映了同样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测定食品蛋白质含量方面的标准,针对三聚氰胺等高含氮的非蛋白类物质的检测标准也是空白。现阶段对奶制品中蛋白质的检测,并非直接检测蛋白质的含量,而是根据氮的含量来推测蛋白质的含量。三聚氰胺可以使蛋白质指标提高,而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又没有关于三聚氰胺的检测标准。

 

3、企业参与“安全标准”的制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曾说过,我国共有几万个标准,当时制定的标准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制定一个标准,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及论证,费用较高,而国家对此补助有限,不少花费往往是企业赞助,一是“更新”慢,二是掺杂了企业的“意志”,有些企业就成了低标准的受益者。“标准之争就是利益之争”,往往标准低一点,就有大量企业被放进去,标准一高,一些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就会被淘汰。“我们的某些标准恰恰是迁就了一些落后企业。”

 

在2010年之前,国际食品法典只强调,要综合考虑风险评估,以及怎么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贸易等。而2010 年修改后,加了一句话,称风险管理与科学的风险评估是不同的,是一个与各方利益相关方磋商后,权衡政策方案,综合考虑风险评估,和其他与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公平贸易的相关因素,并在必要时选择适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过程。我国采用的正是修改过后的国际食品法典,可见,在我国“安全标准”的制定还和企业利益有着很大的联系。

 

最近思念、三全水饺检出了金葡萄球菌,大家都表示惶恐,原《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米面食品中,不得检出金葡萄球菌。但“思念”公司老总称12 月21 日,卫生部组织制定的《速冻面米制品》卫生标准将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人们议论并质疑的“每克生制品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含量只要在1000—10000 个之间,都为合格”的定义,正式作用于老百姓生活中。笔者认为这也是利益博弈的结果。

 

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不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政策,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掺入不法添加剂,赚昧心钱。而《刑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难以满足保护食品安全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应当正确认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客体,了解安全标准的范畴,更好的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