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扫二维码失4.5万,京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何远信 2016-08-29 09:14:00
女子扫二维码失4.5万,京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网络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带给了我们便利的生活,也带了很多风险,个人信息泄露便是其一。现有的法律不健全,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惩处力度不足,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平台漏洞以及非法获利的利益驱动等原因,造成了个人信息的频繁泄露,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烦恼。

 

女子扫二维码失4.5万 消费者或被“撞库”

 

昨天上午,宁波李小姐打电话求助,说她8月20日在京东商城买了一个挂烫机,后来接到一个自称是京东“客服”的电话,对方称李小姐购买的商品需要退款,发过来一个二维码让她按照提示操作,就这么一弄,李小姐支付宝里的4.5万元没了。

 

李小姐怎么也想不明白,信息是怎么泄露的?这4.5万元还能要回来吗?她已经向宁波当地警方报警。

 

网上下单不久接到“客服”电话:“快递小哥出车祸了,需要退款重购”

 

李小姐今年24岁,大学刚毕业,目前在一家医疗机构上班。8月20日,她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一个挂烫机,一天后,突然接到一个自称京东“客服”的电话。

 

“对方很详细地报出了我购买的商品信息,还跟我说‘快递小哥出车祸了,需要退款重购’,我当时也没起疑。”李小姐说,由于平时工作时,她也会遇到快递小哥生病的情况,况且对方能把个人信息说得这么精确,她完全就信任了对方。

 

后面的事情,却让李小姐懵了。“对方和我对了一串数字和链接,我点进去一看,的确是一个退款界面,然后他就让我打开支付宝,点击里面的蚂蚁借呗,按着他的指令一步步操作,后来又提供了一个二维码,让我扫一扫,结果这一扫,透支了4.5万元。”

 

4.5万元对于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小姑娘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昨天傍晚,李小姐再次给钱报记者打来电话:“我的信用卡也被盗了3笔,各490元,查到骗子是通过国美在线消费的,现在消费商户订单号也查到了,已经提供给了警方。”

 

京东回应:消费者可能被“撞库”了,这种作案手段在网络服务平台有普遍性

 

昨天下午,钱报记者联系上了蚂蚁金服,对于李小姐的遭遇,一位姓彭的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后台对用户系统进行了查询。“系统记录显示,8月21日晚,用户申请开通借呗,开通成功后借款4.5万,随后全部提现至本人的银行卡……”

对于李小姐提出的借呗额度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说,开通借呗,需要用户本人输入支付密码并且需要用户本人的手机进行短信校验,短信中会告诉用户正在借款以及借款的金额。

 

记者采访中发现,与李小姐遇到同样骗局的受害者不在少数。去年年初,《广州日报》就曾报道了一位杨先生在网购下单不久,就接到来自“客服”电话,对方精确报出他的交易信息,不由他不信,按照“客服”的指令,22多万元不翼而飞。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京东商城。“根据我们的判断,这位消费者很可能是被‘撞库’了。”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在回复钱报采访的邮件中这样表述:“有些用户在不同网站使用相同的注册信息(用户名和密码),而部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意识较为薄弱的网站,可能存在泄露用户信息的情况,被不法分子获取后,使用撞库的方法在其他有交易属性的网站(如电商、互联网金融等),尝试登录并获取用户购买商品的信息,进而冒充客服人员实施诈骗。近期这种作案手段在各网络服务平台有一定的普遍性。”(钱江晚报)

 

京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刚毕业的李小姐由于网购信息泄露,而导致自己被诈骗4万元人民币。而现今,她最关心的是她是否能找回那4万元人民币以及网购平台京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就是说,

 

购物平台记录了买家的详细信息,不论是买家的疏忽导致的信息泄露,还是不法分子的恶意获取,网购平台都逃脱不了监管不到位,防范不力的责任。也就是说,京东没有尽到义务,导致用户的信息被泄漏,从而导致账户被盗刷或者被骗,京东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我国在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责任。那么,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1、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偿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网站上购物,遇到侵权纠纷不能立即要求网站先行赔付,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在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前提下,消费者才可以向其要求赔偿。比如,现在有一些虚假团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找不到商家,网络交易平台也提供不了商家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应先行赔偿。

 

2、查询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的权利主体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往往涉及信息保护问题,所以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查询商家的完整信息。消费者要证明两点:一是自己是该商家的消费者,存在交易关系;二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需要进行维权和法律救济。

 

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交易信息的汇集场所,交易主体和客体都在其他地方,所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交易全部负责是不现实的。按照国际惯例,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对信息的审核上,尤其是主体身份信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就是在网店实名制实施三年的基础上确立的,一方面给予了网络交易平台恰如其分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又确保了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得到维护。

 

3、网络交易平台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要兑现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如网站打出‘先行赔付’、‘假一赔十’、‘十四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4、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把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从知道扩展到了应知,加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必要措施”可以理解为设置了必要的过滤筛选和机器识别系统,同时,在被消费者告知侵权存在时,网络交易平台采取了及时的措施。并不是说只要网络交易平台上存在明显的侵权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道商家提供的鞋子不是正品,网络交易平台没采取措施制止,而是允许商家继续售卖,消费者就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讨公道。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购物了,网络购物也成为最受现代人欢迎的消费方式。但是,就网络购物而言,个人信息泄露及相关的诈骗却始终是巨大的隐患,给生活带来诸多不顺,就如同被诈骗的李小姐。因此,我国还需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责任承担,加大惩罚力度,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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