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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压力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而受害者如果想要在家暴事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借助司法途径解决,为了维护家庭和谐,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此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了家庭成员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权益。当面对家庭施暴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维护自身的安全。
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以及申请条件
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我国对于人身保护令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不利的结果。
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申请上应该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是在申请的时候应该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由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主体正在受到侵害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主体的人身安全;或者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面对此种情况,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受害者自己以及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因此,其申请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自己。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保护令可附加的内容
人身保护令的发布是为了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由于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人身保护令视而不见,对于法院的裁判产生抵触心里甚至是不遵守裁判规定,为了惩治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做出裁判的时候还可以附加做出以下几项内容。
法院在做出人身保护安全的时候,还可以附加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可以附带以下事项:如果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家庭暴力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不仅违背了我国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还是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挑衅;婚姻家庭需要每个家庭成员维护,家庭和睦是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每个家庭成员应该是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更应该和谐相处,为自己的家庭,为自己的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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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保护令
随着社会生活压力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而受害者如果想要在家暴事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借助司法途径解决,为了维护家庭和谐,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此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了家庭成员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权益。当面对家庭施暴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维护自身的安全。
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以及申请条件
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我国对于人身保护令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不利的结果。
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申请上应该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是在申请的时候应该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由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主体正在受到侵害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主体的人身安全;或者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面对此种情况,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受害者自己以及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因此,其申请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自己。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保护令可附加的内容
人身保护令的发布是为了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由于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人身保护令视而不见,对于法院的裁判产生抵触心里甚至是不遵守裁判规定,为了惩治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做出裁判的时候还可以附加做出以下几项内容。
法院在做出人身保护安全的时候,还可以附加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可以附带以下事项:如果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家庭暴力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不仅违背了我国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还是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挑衅;婚姻家庭需要每个家庭成员维护,家庭和睦是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每个家庭成员应该是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更应该和谐相处,为自己的家庭,为自己的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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