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股东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到底为何物

周晓 2016-10-03 09:53:00
两小股东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到底为何物

2015年12月17日一份王石内部讲话公开挑战宝能系起,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正式进入正面肉搏阶段,万宝之争从此进入公众视线。而现今,万科的股权之争已经持续10个月之久,也无丝毫“战停”的意思。而万科,除了要面对股权之争,两个万科小股东也对万科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前万科董事会通过的与深圳地铁的重组决议一事有了新进展。

 

两小股东诉万科案:原告被要求提供12亿诉讼担保金

 

小股东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案继法院延长45日举证期限后,又有了新的进展。在案件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申请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但原告律师请求法院驳回该申请。上述纠纷案的庭前会议将于10月9日上午召开。

 

上述纠纷案为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万股)、张先生(持有1.11万股)分别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该两案系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也不持立场。

 

但在该两案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见文末),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在《申请书》中,万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即原告要求撤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涉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被申请人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有滥用诉权、恶意阻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谋求不当利益的嫌疑”。

 

“受本案诉讼影响,本次交易已很难正常推进,并可能最终无法顺利实施,届时不仅万科预期收益落空,为交易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将彻底损失。”万科表示,为购买资产交易而支出的财务顾问费、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约为3000万元、律师费约为850万元;此外交易将产生两部分预期收益,一部分为后期开发预期结算收益估计为314.9亿元,另一部分为交易涉及的52万平方米的物业为自持项目,评估增值为225.2亿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该两笔与其收益核算现值为280亿元。

 

但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提出让原告支付巨额诉讼担保金的做法,与法律不合,与事实不符。原告律师已向法院寄送两份<关于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正式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本案原告根本不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原告律师表示,涉案的董事会决议仅是董事会对预案的表决,最终只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目前只是一项或有的交易方案而已,而相关大股东及中小股东层面也提出异议,僵局至今未解,现原告主张依法进行司法审查,这是完全正当之诉讼目的;此外,“被告认为,本案的诉讼有可能使金额高达465.13亿元、中介费用化费3850万元、预期收益现值280亿元的交易轻则停滞不前、重则彻底无法实施”,又向法院申请了巨额诉讼担保金,显然,本案已被被告认定为是《证券法》第67条第(十)款规定的、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诉讼”,但明知“重大诉讼”却一直不予披露,在此,被告有否重大遗漏之赚?

 

在原告律师看来,诉讼担保制度的作用,是防止撤销权诉权的滥用,但同样应当反对借防止滥用诉权为名、设置高门槛抑制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

 

宋一欣表示,从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案例看,此应是中国上市公司乃至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一财网)

 

带你了解什么是董事会决议

 

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那么,董事会决议到底是什么呢?对公司有何影响呢?是否小股东申请撤销就一定能撤销呢?这就需要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了。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制公司一般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一般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掌管公司内部事务,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就是由董事会就公司的重大事务做出的,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对全体董事、公司内部发生效力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公司法在其变迁过程中,特别是在股东人数众多、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形下,股东主权的原则已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董事会的权限随之增强,原本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许多事项转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事实上已经分解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因此,董事会对享有最后决定权的事项所作的决议,自然也应当属于公司的意思表示。

 

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董事会决议是针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而做出的决议,这些公司重大事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1、选举或变更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2、董事的增选、改选或除名;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报酬及变更;

4、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公司债券的发行;

8、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变更;

10、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确定和变更;

11、公司对外担保;

12、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董事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1、董事会召集程序要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1条规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如果副董事长不能执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负责召集;如果董事会会议不是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依次),而由其他人召集、主持,董事会由此所做出的决议当然无效。

 

2、会议通知方式要合法。为了使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参加董事会会议,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需载明通知事由。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会议通知时间或通知事项不符合这项规定的,所作出的决议也属无效。

 

3、出席会议人数要达到法定人数。为体现董事会会议的权威性,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

 

4、董事会决议内容要合法。董事会决议涉及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

 

董事会决议效力司法审查的范围界定

 

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诉讼救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作了专门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该类诉讼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依照此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案件,公司法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于:

 

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即内容合法。决议的实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按“一人一票”表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签名等情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3.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对决议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具体和补充规定的,应据此予以内容审查。

 

如违反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情形的,为可撤销之决议,股东可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实际上,要真正了解什么是董事会决议,就必须了解它与股东会决议有何区别,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是有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此之外,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股东若想撤销董事会决议,就必须满足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才能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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