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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赋予了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以及协议收购两种不同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主要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由于要约收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要约收购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获股东要约收购 中国天楹复牌涨停
中国天楹周五晚间披露了获公司控股股东及员工持股计划要约收购的消息,今日复牌后不久公司股票即涨停,报7.79元,截至发稿时成交近2亿元。
据中国天楹9月24日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乾创投资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拟收购股份的总数为15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19%,要约收购价格为6.8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圣军、茅洪菊及员工持股计划直接和间接最多合计持有公司47.14%的股份。据公告,要约收购目的旨在进一步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加强对中国天楹的控制力。(中国证券网)
要约收购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但是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如果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同时还应注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次,为了进一步的规范企业的收购行为,我国的《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约收购作为企业的主要收购方式之一,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做出选择,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企业能否顺利收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进行要约收购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遵守法律秩序;尤其不可忽视在要约收购程序中的期限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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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情形以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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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因要约收购复牌涨停,要约收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我国法律赋予了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以及协议收购两种不同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主要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由于要约收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要约收购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获股东要约收购 中国天楹复牌涨停
中国天楹周五晚间披露了获公司控股股东及员工持股计划要约收购的消息,今日复牌后不久公司股票即涨停,报7.79元,截至发稿时成交近2亿元。
据中国天楹9月24日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乾创投资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拟收购股份的总数为15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19%,要约收购价格为6.8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圣军、茅洪菊及员工持股计划直接和间接最多合计持有公司47.14%的股份。据公告,要约收购目的旨在进一步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加强对中国天楹的控制力。(中国证券网)
要约收购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但是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如果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同时还应注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次,为了进一步的规范企业的收购行为,我国的《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约收购作为企业的主要收购方式之一,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做出选择,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企业能否顺利收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进行要约收购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遵守法律秩序;尤其不可忽视在要约收购程序中的期限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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