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赚回两百元罚款非法营运,如何认定车辆非法营运?

肖勇 2016-10-22 09:03:00
男子为赚回两百元罚款非法营运,如何认定车辆非法营运?

一辆银色轿车为了把违停的罚款钱赚回来,竟然非法营运,结果将受到更为严重的罚款与处罚。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非法营运行为扰乱交通秩序,而且损害合法营运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禁止非法营运行为。

 

男子为赚回200元罚款非法营运,最少将被罚一万

 

日前,为进一步打击长春黑出租车、套牌出租车等非法营运车辆,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再次派出两个大队的执法人员,集中整治长春站前区域的非法营运车辆,一天就查扣4辆车,并进行了相关处罚。

 

18日上午9点45分许,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南出口前方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吉AS7××K的银色轿车,该车没有出租车公司的相关信息,但有一个类似出租车的标识,用胶带缠着粘在车顶。为确定该车是否为非法营运车辆,执法人员着便装,开私家车尾随其前行,发现该车确有载客行为,遂将其在珠江路与东二条街交会附近拦停。

 

“车上的乘客是一名女士,录完笔录后,我们就让她离开了。”执法人员表示。

 

该车司机李先生在被拦下后,并未有过激反应,而是有些不解。“我有残疾证,有人告诉我可以拉客的,不是有规定吗?残疾人可以开车。”李先生解释,他的左下肢在几年前受到严重撞击,是粉碎性骨折,目前伴有长期坐骨神经疼痛,有相关部门下发的残疾人证。但执法人员表示,这并不能作为非法载客的理由。李先生说,他这辆车大多数都是家用,只是偶尔拉客,并没有专职做出租,所以并不知道自己是非法营运。而对于当天出车,李先生说,他还有一个特别的原因。“我今天早上因为违停,让交警贴罚单了,罚了我200块钱,我就想出来拉活儿,把这个钱赚回来。”李先生说。

 

“不管是不是残疾人,都要取得营运资格才能上道载客,没有营运资格就是非法营运,都要依法处理。”执法人员表示,现场已经证实李先生的车辆属于非法营运车辆,而李先生对此也无异议。按照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暂扣了李先生的车辆,并将对其进行1万元到3万元的处罚,责令其将类似出租车的标识拆除。(新文化报)

 

非法营运的认定与证明

 

李先生非法营运,执法人员暂扣了李先生的车辆,并将对其进行1万元到3万元的处罚。所谓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营运证书,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的行为,其须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未取得营运证书。是否取得营运证书是非法营运和合法营运的分界线。司法实践中,因被保险人对取得营运证书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法院对该项事实比较容易查明。第二,以营利为目的。营利,就是谋取利润。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将家庭用车长期用于营运,这时判断、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从事客运或者货运行为。在具备了未取得营运证书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两个构成要件后,是否就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非法营运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评价的只是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如果某人有了营利的目的,但未从事客运或者货运行为,当然不能认定其为非法营运,因此,非法营运的最后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从事客运或者货运行为

 

对于非法营运行为的事实该如何证明,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情况直接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间接的予以确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应的证据予以认定,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对非法营运的行政确认行为系非法营运保险案件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有权依照审判自主性原则予以认定,不能因为相关行政部门暂时没有做出行政处罚而就认为非法营运不成立,因为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暂时还没有发现被保险人无证营运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认定非法营运成立后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针对非法营运的应对措施

 

针对非法营运,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也相继颁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治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等部令。这些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法规和规章,给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而对于非法营运的处理,还应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交通、交警、公安、综治部门加强合作,发挥捆绑作业、联合执法的优势,建立健全联合整治交通秩序打击非法营运工作长效机制,在非法营运集中地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稽查方式,“全覆盖、无死角”集中整治,不间断组织开展查处行动,形成高压态势;在时间上,根据“黑车”出行规律随时调整,主要以早、晚上下班高峰时段为主,实施全天候的综合整治;在规模上,采取大规模重点整治与小范围突击整治相结合;在范围上,以中心城区主要交通枢纽为主,各镇客流集散点为辅,开展覆盖全市范围的综合整治,做到“全方位、全时段、全覆盖”。

 

此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张贴标语、发布通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黑车”存在的危害,处理“黑车”的政策,以及执法机关整治“黑车”的决心。建立非法营运黑名单联网管理,并将黑名单通报给各区、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实行上门教育劝导、协助安排就业。建立街道法制教育室,对轻微非法营运者进行教育。

 

还可创设遏止非法营运的外部条件,扩大供给,优化公交线路、站点布局,有效改变区域公共交通短缺状况,加强城乡结合部、重要交通枢纽、重要路段、郊区和农村的交通配置。开设一批城乡巴士、社区巴士线路,成为轨交、公交的辅助系统。延长头末班车时间,缩小班次间隔时间,方便市民换乘。探索实行城乡公交票价一体化,减少出行成本,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科学定位出租车营运价格。进一步整治二手车市场,堵住非法营运者的廉价车源。

 

根据各地实际,完善客运市场准入制度,有条件地对黑车进行合法化改造。符合开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许可其在限定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纳入行业管理。这样既给国家带来税收,也解决了从业人员生活困难和群众出行不便的问题。凡是纳入收编对象的“黑车”,其车型、车况质量,要有标准认定。量化认定车主的综合素质,投入市场的运力应当予以经营区域与时间的限制,如区域性运输、季节性运输等。加强收编车车主日常监管,并尽量纳入集体企业管理的范畴。

 

治理非法营运并非易事,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仅要持续维护重点地区的交通秩序,还要提高宣传效力,让市民自觉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同时,提高公交覆盖面积,让出行更加方便,非法营运的生存空间自然会被缩小、直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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