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判美国13起反倾销违规,如何理解国际滥用反倾销?

好律师网 2016-10-22 09:01:00
WTO判美国13起反倾销违规,如何理解国际滥用反倾销?

中国将近三年前针对美国13起反倾销的起诉如今被判胜诉。世贸组织(WTO)公布其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审查报告,支持中国主要诉讼请求,裁定美国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倾销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的行为,由来已久,国际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反倾销。但是,中国企业经常受到不公平待遇,反倾销法规常被不合理使用,损害中国企业利益。

 

中国申诉获胜WTO判美国13起反倾销违规

 

中国将近三年前针对美国13起反倾销的起诉如今被判胜诉。

 

当地时间本周三,世贸组织(WTO)公布其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审查报告,支持中国主要诉讼请求,裁定美国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报告认定,在目标倾销(针对特定类型产品倾销认定和倾销幅度计算)、分别税率(歧视性的拒绝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分别税率)等做法方面,美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据商务部网站新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称,中方对WTO的上述报告裁定表示欢迎。该负责人指出,本案涉及机电、轻工、五矿等多个产业,年出口金额约84亿美元,涉及中方重大贸易利益。

 

上述反倾销诉讼始于2013年12月3日,涉案产品既有像油井管、铝挤压材、金刚石锯片这样的工业品,也有太阳能电池(板)等新能源产品,还有暖水虾等农产品。

 

中国正式起诉后,据新华网报道,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称,对这些诉讼的案件“有胜算的把握”,“打包”起诉主要针对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存在共性的体制性错误,单个案件诉讼成本太高、效率也低。

 

《每日经济新闻》援引接近商务部人士介绍,自2008年起,美商务部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复审中,逐渐频繁采用“目标倾销方法”认定倾销幅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把本来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把本来仅有小幅倾销的认定为大幅倾销,严重侵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商务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打包”起诉美国反倾销时,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主动起诉案件12件,除轮胎特保案外,其余11件都取得胜诉。

 

不过,中美贸易的争端还在继续。就在上周四,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宣布,美国政府已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查中国对锑、铬、钴、铜、石墨、铟、铅、氧化镁、滑石、钽和锡等11种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包括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天发表声明称,这11种原材料是美国航空、汽车、电子、钢铁、建筑等行业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中国对上述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措施,增加了美国相关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令中国制造企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华尔街见闻)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法的滥用现状解析

 

中国将近三年前针对美国13起反倾销的起诉如今被判胜诉。反倾销的初衷是为了抵制倾销,消除价格歧视,保障公平贸易,但各国为寻求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免受国外同类产品竞争,往往充分利用反倾销法所具有的选择性、宽松的自由裁量范围等特性,给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是反倾销法的滥用,而中国是受害最深的国家之一。

 

针对滥用反倾销问题的解析,首先,由于西方各国反倾销法把一切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关贸总协定(GATT)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而欧、美等西方国家恰恰钻了其中的漏洞,最充分予以利用。

 

其次,在确定是否构成倾销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至关重要。认定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有三种方法:1、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国内市场价格;2、若没有这种国内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缺乏可比性;则按相同产品出口到合适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但该价格要有代表性;3、推算价格,即按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推算出来的价值,但这只是对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时才加以适用。如果出口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则要采用替代国的方法。首先选择替代国,然后确定替代国价格的计算方法。结果往往是高估了产品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从而完全否定了出口国在生产某一产品方面的比较成本优势。所以很容易得出倾销的结论,使我国企业蒙受不白之冤。

 

同时,反规避措施的任意性也使得中国企业雪上加霜。规避措施是指当某种产品被进口国确定为倾销产品时,出口商通过迂回的方法将该产品的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或某一与进口国有关系的第三国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再向进口国市场销售。反倾销法的规定正是对这种销售行为的惩处。其实从企业的商业战略来说,将产品在第三国或进口国进行组装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如果出口国有技术但人力资源成本过高,而第三国或进口国没有相应的技术但人力成本相对较低,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自然就会选择在第三国或进口国进行组装,而且从风险的角度来讲,零部件运输的风险比整机风险要小得多。

 

到目前为止,美国和欧盟法对于反规避措施均缺少一个严密、完善、合理的规则。首先并未明确规定规避的标准,使得反倾销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限过大;其次按照美国和欧盟法的规定,一旦进口国认定某种产品采取了规避的方法,它就不再像反倾销法规定的那样,对该产品进行调查,认定是否具有倾销及损害等,而是对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就为反规避措施的滥用提供了机会。

 

最后,一些西方国家为了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不仅在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里做出种种不合理的规定,而且还在程序规则中提出苛刻的、令人难以接受的要求。如美国法律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被指控为倾销的企业必须应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的要求提供资料。近年来,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所要求的资料是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泛,并且时间相当紧。很明显,这种做法人为地加重了被告方——出口商的举证责任。

 

针对反倾销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综合我们对反倾销法的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分析和认识来看,我国应该做出怎样的对策呢?从国际层面来讲,首先,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对加入前既定的规则只能被动遵守,但可以积极参与正在制订中的新规则。其次,我国作为处在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倾销正常价值的确定中处于不利地位,需要进一步斗争和努力加以改变。

 

其次,从国内层面来讲,首先,根据参加的反倾销国际协议对国内反倾销法进行增、删、改。其次,在向国际标准看齐时应量力而行,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范围内尽量保护本国利益。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可以利用WTO的反倾销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然后,有专家预测,其他国家并不认为我国经济已经属于市场经济了,即我国的经济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这意味着国外可以利用WT0的反倾销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继续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因此,针对这种问题,建议:

 

1、尽快设计和实施一套能够及时反映出口产品特别是出口拳头产品被反倾销指控的统计指标体系,以便关注入世后出口企业的运营动态。

 

2、要充分发挥各个行业协会参与协调和协助企业与起诉国的磋商活动,需要尽快完善和加强涉及到出口产品的行业协会的反倾销功能。

 

3、加强包括企业、协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产业保护合力的组织协调工作,增强企业应诉能力。

 

4、通过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反倾销的宣传、咨询工作,提高出口企业反倾销的意识。建议出版发行的涉及经济版面的各类刊物,都要定期有专版刊登有关反倾销的常识和动态等情况。

 

5、加速反倾销专业人才的培育。特别是要培养一大批从事反倾销和倾销调查与应诉的高级法律人才,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尤其出口企业有关倾销和反倾销的培训工作。

 

6、为解决中小企业应诉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反倾销基金。资金来源方式应是以企业为主的多渠道社会筹资。

 

国际反倾销法规被不合理使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我国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在我国企业一步步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却也不断遭受一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这一问题不能仅仅靠法律的支持,还仰赖企业的积极应诉,上诉,通过法律途径,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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