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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小伙江某是杭州某商场一服装店店长,他发现商场“退货不退积分”后,在店里疯狂扫货4700万再全部退货,盗取积分。而每100分可兑换1元抵用券,上不封顶,他倒卖抵用券赚了49万元。商场报警后,检方对江某提起公诉。那店长的行为到底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还是盗窃呢?看完你就知道了。
店长在自家店里疯狂扫货4700万再全部退货
他靠这笔积分赚到了49万元
28岁的小伙子江某,是杭州某大型商场一个时尚品牌的店长。从去年年底开始,他在自家店里疯狂地买买买,买了4700万元!然后又退退退。短短5个月,他竟弄到了49余万元。当然,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偶然发现积分漏洞
他动了歪心思
去年12月的一天,江某照常在店里打理生意。一名客人在店里挑了衣服但是忘记带会员卡了。江某热心地说,要么用我的卡好了,你可以享受9.5折。顾客欣然同意。但过了几天,顾客来退货了。江某也二话不说,帮顾客办理了退货。
这一次操作他突然发现,虽然消费撤销了,但自己会员卡内的积分没有减少。他顿觉眼前一亮。
这家商场的积分规则是这样的:会员消费1元累计1个积分。每100分兑换1元积分抵用券,起兑点为1000积分,上不封顶。而所兑换的抵用券,不能变现,但是可以在多个商场内购买商品付款时现场抵用。
也就是说积分可以折成抵用券,抵用券可以当钱用……
疯狂买疯狂退
8张会员卡刷了4700万
江某利用自己店长的身份便利,开始在自家店里疯狂地买买买,然后再退退退。
江某所在的店是一个时尚设计师品牌,所售商品有衣服鞋子帽子等,价格不便宜,比如一顶帽子就要三四百元。这样一来,积分累积迅速。
一开始,江某用这些积分兑换的抵用券自己买东西,比如买鞋子,买衣服,花了2万多元。后来他觉得这积分来得太快了,不如变现。他招呼了几个自己相熟的客人,帮他们的会员卡赚积分,卖给他们。今年4月,商场在会员卡后台检查时,发现了江某的会员卡异常。
江某的疯狂要不被发现是不可能的。
要知道,他在短短5个月里,用这样的方法,分别在8张会员卡中一共赚了4700余万积分,其中300余万分还没来得及用。按照消费1元计1个积分来算,也就是说,他用8张会员卡一共买了4700余万元的商品,然后这些商品又基本上都退掉了。商场报案。
根据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除自用外,江某通过将积分兑换成积分抵用券出售给他人,及直接往他人提供的会员卡中盗充积分的方式牟利,共计盗充的积分折合成人民币价值达40余万元。前两天,拱墅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江某依法提起公诉。(钱江晚报)
为什么盗取会员卡积分
构成犯罪
拱墅区检察院检察官说,会员积分是商场对顾客消费而给予的一种奖励,可以按照1000积分等于10元钱的标准兑换消费优惠券,优惠券可以在杭州多个商场内消费时抵扣现金,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衡量,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侵犯的客体。
犯罪嫌疑人江某通过当天买单、退单,利用商场积分系统漏洞获取积分,并且在他所供职的这家店的营业额上不会有显示,他所在的公司和商场难以马上发现系统异常及江某非法获取积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构成犯罪。
是盗窃还是还是职务侵占
店长通过买单退单的行为,利用商城积分漏洞获取积分,将积分兑换成消费优惠券,再进行使用,很明显犯罪行为。但此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店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的呢?这就要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了。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职务侵占罪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
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尽管两罪有以上共同之处,但两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要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侵犯的对象的范围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特定的,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本单位以外的财物,一般而言,盗窃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动产,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在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上可与之分离的附属物。
(三)犯罪客观行为不同
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之手段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的财物占为己有。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最大的区别。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的,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盗窃罪。盗窃行为的实质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并建立新的财物支配关系,且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在窃取过程中,即便行为人使用了诸如欺骗的方法,但只要该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则仍成立盗窃罪。而职务侵占罪中的行为方式只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所有,侵犯财务的实质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盗窃、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
需要正确理解“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之点是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何谓“职务上的便利”,何谓“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词语具体意思, “主管”是指在职务上有对单位财物的配置、调配、流向等决定的权利,“管理”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权利,“经手”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等的权利。“工作上的便利”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权力,如采购员等。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次便利”,称为“工作上的便利”。因此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工作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因此要对“监守自盗”行为如果是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其他条件符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实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监守自盗应定性为盗窃罪。
(四)构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罪,至于起点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各个省市的标准不一样。而盗窃罪不仅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还可以由实施盗窃的次数即多次盗窃构成。
而新闻中的江某虽然利用了自己作为店长能够接触商场收银机的便利条件,但江某受服装公司管理,并非商场员工,他在会员积分发放上没有职权,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而他获取积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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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长买4700万衣物再退货,赚积分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28岁小伙江某是杭州某商场一服装店店长,他发现商场“退货不退积分”后,在店里疯狂扫货4700万再全部退货,盗取积分。而每100分可兑换1元抵用券,上不封顶,他倒卖抵用券赚了49万元。商场报警后,检方对江某提起公诉。那店长的行为到底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还是盗窃呢?看完你就知道了。
店长在自家店里疯狂扫货4700万再全部退货
他靠这笔积分赚到了49万元
28岁的小伙子江某,是杭州某大型商场一个时尚品牌的店长。从去年年底开始,他在自家店里疯狂地买买买,买了4700万元!然后又退退退。短短5个月,他竟弄到了49余万元。当然,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偶然发现积分漏洞
他动了歪心思
去年12月的一天,江某照常在店里打理生意。一名客人在店里挑了衣服但是忘记带会员卡了。江某热心地说,要么用我的卡好了,你可以享受9.5折。顾客欣然同意。但过了几天,顾客来退货了。江某也二话不说,帮顾客办理了退货。
这一次操作他突然发现,虽然消费撤销了,但自己会员卡内的积分没有减少。他顿觉眼前一亮。
这家商场的积分规则是这样的:会员消费1元累计1个积分。每100分兑换1元积分抵用券,起兑点为1000积分,上不封顶。而所兑换的抵用券,不能变现,但是可以在多个商场内购买商品付款时现场抵用。
也就是说积分可以折成抵用券,抵用券可以当钱用……
疯狂买疯狂退
8张会员卡刷了4700万
江某利用自己店长的身份便利,开始在自家店里疯狂地买买买,然后再退退退。
江某所在的店是一个时尚设计师品牌,所售商品有衣服鞋子帽子等,价格不便宜,比如一顶帽子就要三四百元。这样一来,积分累积迅速。
一开始,江某用这些积分兑换的抵用券自己买东西,比如买鞋子,买衣服,花了2万多元。后来他觉得这积分来得太快了,不如变现。他招呼了几个自己相熟的客人,帮他们的会员卡赚积分,卖给他们。今年4月,商场在会员卡后台检查时,发现了江某的会员卡异常。
江某的疯狂要不被发现是不可能的。
要知道,他在短短5个月里,用这样的方法,分别在8张会员卡中一共赚了4700余万积分,其中300余万分还没来得及用。按照消费1元计1个积分来算,也就是说,他用8张会员卡一共买了4700余万元的商品,然后这些商品又基本上都退掉了。商场报案。
根据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除自用外,江某通过将积分兑换成积分抵用券出售给他人,及直接往他人提供的会员卡中盗充积分的方式牟利,共计盗充的积分折合成人民币价值达40余万元。前两天,拱墅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江某依法提起公诉。(钱江晚报)
为什么盗取会员卡积分
构成犯罪
拱墅区检察院检察官说,会员积分是商场对顾客消费而给予的一种奖励,可以按照1000积分等于10元钱的标准兑换消费优惠券,优惠券可以在杭州多个商场内消费时抵扣现金,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衡量,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侵犯的客体。
犯罪嫌疑人江某通过当天买单、退单,利用商场积分系统漏洞获取积分,并且在他所供职的这家店的营业额上不会有显示,他所在的公司和商场难以马上发现系统异常及江某非法获取积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构成犯罪。
是盗窃还是还是职务侵占
店长通过买单退单的行为,利用商城积分漏洞获取积分,将积分兑换成消费优惠券,再进行使用,很明显犯罪行为。但此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店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的呢?这就要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了。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职务侵占罪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
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尽管两罪有以上共同之处,但两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要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侵犯的对象的范围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特定的,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本单位以外的财物,一般而言,盗窃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动产,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在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上可与之分离的附属物。
(三)犯罪客观行为不同
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之手段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的财物占为己有。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最大的区别。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的,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盗窃罪。盗窃行为的实质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并建立新的财物支配关系,且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在窃取过程中,即便行为人使用了诸如欺骗的方法,但只要该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则仍成立盗窃罪。而职务侵占罪中的行为方式只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所有,侵犯财务的实质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盗窃、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
需要正确理解“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之点是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何谓“职务上的便利”,何谓“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词语具体意思, “主管”是指在职务上有对单位财物的配置、调配、流向等决定的权利,“管理”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权利,“经手”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等的权利。“工作上的便利”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权力,如采购员等。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次便利”,称为“工作上的便利”。因此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工作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因此要对“监守自盗”行为如果是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其他条件符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实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监守自盗应定性为盗窃罪。
(四)构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罪,至于起点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各个省市的标准不一样。而盗窃罪不仅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还可以由实施盗窃的次数即多次盗窃构成。
而新闻中的江某虽然利用了自己作为店长能够接触商场收银机的便利条件,但江某受服装公司管理,并非商场员工,他在会员积分发放上没有职权,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而他获取积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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