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逼迫13岁女儿退学,监护人需履行义务

赵敏 2016-11-20 09:58:00
父亲逼迫13岁女儿退学,监护人需履行义务

近日,有消息称,镇雄县坡头镇一名13岁的女孩玲玲被父亲逼迫,要么退学回家帮忙,要么断绝父女关系。13岁女孩选择继续读书,含泪写下了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经过多部门的沟通,玲玲父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玲玲和好了。那么,签订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后,父女关系真的断绝了吗?也不需要再履行监护职责了吗?

 

父亲逼迫13岁女儿:要么退学 要么断绝父女关系

 

“如果你要继续读书,我们就断绝父女关系,你自己选择吧。”11月12日,镇雄县13岁的女孩玲玲,为了继续读书,写下了断绝父女关系决裂书。相关部门得知此事后,对玲玲的父亲余明(化名)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劝解,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余明最终与玲玲和好。

 

协议书末尾

父亲写“不再是你的监护人”

 

15日,网友在镇雄网讯上发布消息称:“镇雄县坡头镇一名13岁的女孩玲玲被父亲余明逼迫,要么退学回家帮忙,要么断绝父女关系。玲玲选择继续读书,含泪写下了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

 

该网友介绍了玲玲家的详细情况,称“玲玲今年上初二,就读于镇雄堰塘中学,听觉有些障碍。玲玲出生6个月后,母亲离家出走,从此杳无信息。妻子出走后,余明外出打工,将玲玲留给爷爷奶奶照顾。玲玲上六年级后,余明给玲玲带回一位后妈肖梅(化名)。肖梅和余明在家里开起了豆腐小作坊,由于人手不够,经常让玲玲连夜帮忙。”

 

该名网友还补充称,肖梅想让玲玲退学回家帮忙做豆腐,就和余明提出让玲玲退学回家帮忙。余明不答应,肖梅丢下家里的3个孩子离家出走。无奈之下,余明只好让玲玲退学,但玲玲不答应。

 

11月12日,余明和玲玲来到堰塘中学办公室,玲玲坚持要上学,但余明不同意。经过村委领导、学校和热心人士的劝说,余明依然坚持自己的决定。无奈之下,玲玲含泪写下一份500多字的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协议书末尾,余明写道:“我们之间已断绝父女关系,不再是你的监护人。”

 

随后,记者想通过该名网友联系余明和玲玲,但对方表示两人已和好,不愿透露他们的信息。

多部门介入

 

父亲承诺不再抛弃女儿

 

针对此事,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宣传部表示,坡头镇党委政府联系司法所、派出所、学校、村委会等部门成立了调查组。

 

15日,调查组来到余明家中了解情况,余明承认自己确实与女儿签订了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一事,但他现在很后悔,怪自己当时太冲动。

 

调查组向余明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余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将向女儿道歉,并让女儿继续读书。随后,调查组组织玲玲与父亲见面,玲玲表示理解父亲,会好好学习,余明也保证绝不会抛弃女儿,并让玲玲原谅自己的荒唐行为。

 

不少爱心人士看了玲玲的遭遇后,来到堰塘中学,提出会负责玲玲的学费和生活费,希望玲玲好好学习。

 

学校回应

孩子已回学校正常上课

 

昨日下午,堰塘中学刘老师介绍,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的调解,玲玲已回学校上课并与父亲恢复了关系。玲玲父亲承诺,不论以后家庭情况如何,都会善待女儿,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刘老师称,玲玲学习成绩不错,老师也会给她提供一些生活用品。目前,已有爱心人士伸出援手,为玲玲解决了上学费用。寒假时,还会带上小女孩去医院检查,治疗她的耳疾。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孙文杰表示,从法律上讲,余明与玲玲签订的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书无效。如果余明签订协议后不管玲玲,玲玲可以到妇联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求助。(云南网)

 

断绝父女关系协议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解除,只能因乙方死亡而终止。而“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既违反法律,也违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因此,尽管玲玲立下了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但此协议是会不生效的。

 

监护人需履行的义务

首先,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其次,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

 

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一)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二)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三)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监护人还应履行这些义务: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不履行监护人义务的后果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一般来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营造更利于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其父母为监护人的第一首选。但是,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关系重大,因此,当监护人不履行其监护义务时,我国法律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更换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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