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机床违约风波有后传,带你了解交叉违约条款适用条件是什么

张璇 2016-12-04 09:23:00
大连机床违约风波有后传,带你了解交叉违约条款适用条件是什么

关注债券市场的人都知道,11月中下旬,一周之内,债券市场发生了两起技术性违约事件,其中一起便是大连机床于11月21日公告的15机床CP003发生的技术性违约。技术性违约才发生,大连机床又摊上大事了,其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已触发该期超短融的交叉违约条款了。

 

先酿技术性违约后触交叉违约 大连机床违约风波有后传

 

刚刚发生过“技术性违约”的大连机床又摊上事儿了。

 

11月29日,大连机床发行的超短融“16大机床SCP002”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公告称,大连机床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已触发该期超短融的交叉违约条款。若不能妥善解决,下一次,大连机床面对的可能就不是“技术性”违约了。

 

卖方研报提示,关注大连机床存续债券兑付风险,此外,近期负面信用事件多发,而债券市场波动较大,信用利差保护空间不足,需警惕负面事件进一步加剧信用债调整压力。

 

又摊上事儿了

 

兴业银行公告指出,该行于11月25日通过查询大连机床及其合并子公司的人行系统征信报告,发现大连机床下属子公司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4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共计1.39亿元,垫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至4日。截至11月29日,大连机床已书面向兴业银行确认1.39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妥善解决。

 

兴业银行表示,鉴于大连机床在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发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宽限期内未予纠正完毕,该项垫款事项已触发“16大机床SCP002”的交叉违约条款。

 

公开资料显示,“16大机床SCP002”由大连机床于今年8月发行,总额5亿元,期限270天,将于2017年5月2日到期。

 

该期超短融引入了“交叉违约”条款,规定,如果发行人未能清偿境内外债券或银行借款且在宽限期(10个工作日)内未能偿还的则触发交叉违约条款,需书面通知并由主承销商召开持有人大会商讨是否豁免违约。如未获得豁免,则当期债券在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次一日立即到期应付;如获得有条件豁免,但发行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债券在办理法律手续期限届满后次一日立即到期应付。

 

兴业银行上述公告已表示,将在知悉发行人违约事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另外,由大连机床发行,并由兴业银行主承的另一支超短融“16大机床SCP003”也设有交叉违约条款,约定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境内外债券,且在宽限期内(10个工作日)内未能偿还的,将触发交叉违约条款。

 

短期偿债压力大

 

事实上,上一周“16大机床SCP002”、“16大机床SCP003”就险些因大连机床发行的“15机床CP003”违约而触发交叉违约条款。

 

11月21日,是2亿元1年期短融券“15机床CP003”到期兑付本息的日子。11月21日晚,该期短融托管机构上清所公告称,截至当日日终,未足额收到大连机床支付的付息兑付资金,故暂无法代理进行该期债券的付息兑付工作;随后,大连机床发布公告,印证了债券违约的事实。不过,大连机床表示,是技术性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将偿付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并表示,拟于22日将兑付资金划至托管机构。

 

22日,上清所在官方网站挂出了完成“15机床CP003”代理付息兑付的通知,发行人兑现了关于违约后续补救措施的承诺,然而,“15机床CP003”发生违约仍然在债券市场业内和投资者中引发关注。

 

多份卖方研报指出,“15机床CP003”违约,或是技术性原因所致,但依然难以掩盖发行人流动性紧张的事实,并提示关注发行人存续债券兑付前景。中金公司报告指出,大连机床存在产品附加值不高、盈利变现效率偏低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负担和周转压力维持高位且再融资渠道不畅。中信建投证券报告亦指出,今年三季度,大连机床现金流明显恶化,不仅经营现金流由正转负,筹资现金流也出现大额净流出,融资恶化可能与公司债务负担较重且经营活动回款能力下降有关。

 

上述两份报告均提醒投资者关注大连机床后续债券兑付情况。据公开资料,大连机床为民营机床生产企业,除“15机床CP003”外,公司还有存量债券8支,面值总额38亿元,其中有2支各5亿元的债券将于今年12月到期,待偿付本息总额远高于“15机床CP003”的2.12亿元,“16大机床SCP002”若未能豁免交叉违约,最快也可能在12月迎来提前兑付,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发行人流动性压力,实质违约风险不得不防,一旦发生违约,又会触发“16大机床SCP003”交叉违约。

 

另外,市场人士提示,近期负面信用事件多发,而债券市场波动较大,信用利差保护空间不足,需警惕负面事件进一步加剧信用债调整压力。(中国证券报)

 

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

 

交叉违约条款,在近几年缔结国际信贷合同和金融交易(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协定的实践中,已成为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对象。这一条款从防范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扩大了“违约事件”的外延,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和深入地测控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在交叉的债权债务网络中及时地对预警信号作出反应。那么,当债权人约定交叉违约条款时,该条款的

 

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是由起算金额、所针对的债务性质、违约性质、违约主体等方面决定的,每一个环节上所设定规则的不同将决定实际交叉违约条款被启动的难易程度。

 

违约事件起算金额是交叉违约条款中最著名的变化因素,也称作最低起算额。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即构成违约,启动交叉违约条款。

 

随着衍生交易的广泛开展,当事人从事衍生交易的情况越来越多,可是因为衍生交易是表外业务,如果当事人对债务的约定过分借助于传统资产负债表中项目的表述,则可能不能将衍生交易项下的义务包括在内。因此,在ISDA主协议中,可以在“债务性质”的概念中明确包括衍生交易;将衍生交易项下应付未付的金额作为交叉违约条款项下的债务。

 

至于什么样的违约会导致交叉条款的启动,理论界普遍认为包括任何未履约、未支付以及任何可以导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约。其中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任何可以导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约情况。一般来讲,行使加速到期必须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发生了未履约,而且不履约状态在宽限期后仍在继续。如果在其它交易项下的债务被加速到期,通常说明该债务的违约是实质性的,而不是技术性的疏忽等可以补救的原因,这样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就大有疑问。其它交易项下出现一些未履行,债权人可能立即要求加速到期,也有可能给予宽限期,与对方进行谈判,或者甚至放弃行使该权利。在后两种情况下,协议的当事人如要保护自己利益就要争取约定在“可以(May)”或者“适合(Capable Of)”的情况下进行加速到期时就可以构成本协议的交叉违约事件。

 

交叉违约条款的违约主体已经不局限于债务人本身,而是扩展到了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信用支持者等。这种约定比较特别,因为从法律上讲,当事人的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担保提供者已经是完全独立的第三者,不管经济上是否有“血缘”联系,但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法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各自的义务,所以因其它法人的违约而担忧本交易项下当事人履约能力下降,这似乎有些牵强。但是这种主体扩展的做法在金融交易中比较常见,已不仅仅限于交叉违约条款。以ISDA主协议为例,其在提及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经常使用如下的描述:“该方、该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该方的任何适用的特定机构”。这反映了金融交易实践中的惯例以及当事人对任何可能影响对方履约能力事件的担忧与警惕。在有些金融交易协议中违约主体还可以是以缔约一方名义行事的受托人、接管人、清算人、托管人等等。在ISDA主协议中对于违约主体的具体界定,要由当事人在附件中对“特定机构”进行明确。

 

这种违约主体上的扩展,初一看会担心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是否与英美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有所冲突。但稍作分析便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普通法上合约相对性主要指,除了订约方,第三者不能要求合约的权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能强加合约的责任于第三方。即一份合同不能将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施加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它人。而在交叉违约条款中,所谓违约主体的扩展只是将合同约定的某些主体的违约发生之事实作为触发本协议违约事件的标志或信号,仅此而已。而实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设定、调整仍然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超出合同。当事人愿意将其合同的终止问题与某些事件的发生联系起来,这是他们之间的事,完全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约定。

 

最后,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还要依赖于一个与法律无关的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有信息来源获知对方的违约。因为违约当事方自己是不会将自己的违约信息推到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暴露的,交易的私密性质很强烈,外界通常是很难获知对方的交易信息的。信息的不足限制了交叉违约条款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债务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的意思就是需等到所持债券违约后才能求偿或追责。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尚未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已经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首先可以得到债务人偿债能力下滑的预警,另外也可以参与到资产保全等求偿活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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