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及其法律地位

高箐 2016-12-18 09:24:00
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及其法律地位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监护人往往无法完全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当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利益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围绕该规定,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两点:

 

1、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有三种选择:或者对侵权者本人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对监护人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对无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提起共同侵权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仅起诉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或者仅起诉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职权追加监护人或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关于夫妻离婚后的监护问题。在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方直接抚养、照顾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等于把监护职责委托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毕竟还是法定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法律的地位及问题

 

我国民法对监护做了明确规定,即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在我国民事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等规定了监护人的设立及职责等做了相关规定。但在此类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此类案件中,关于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其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理论是成熟且无争议的,审判实践也是易于操作的;但关于监护人认定和诉讼地位却是较突出的问题,在理论、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三个层面上却存在一定缺陷:首先是关于监护人的认定问题,其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成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的监护人及成年弱智者是否需要设立监护,如果需要在立法上怎么确立;其次是监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我国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同时,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地位定位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诉讼中也是依此身份参加诉讼,但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又承担了民事责任,法院也只能做出“由被告(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此种情况显然与民法代理理论相悖,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研究,其不仅有助于加深理论界对监护制度的认识和提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水平,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指导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在立案时给监护人一个准确的法律地位,避免事后来自理论界和社会公众的质问,改善法院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增强公民对法院的信任感,减少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抵触情绪。从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受害人的权益,节约了法院极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大大降低司法成本,这正好契合司法审判改革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教育监护被监护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监护人忽视了对子女的照顾,当他们损害他人利益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反省自己的责任,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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