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侵犯著作权被注销,哪些行为会构成侵权

徐德 2017-01-11 08:57:00
商标因侵犯著作权被注销,哪些行为会构成侵权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在同时的进行,而近几年,网络的盛行不仅仅便利了人们的生活,还开阔了人们的眼界。随之,便是各类侵权案件不断的发生,而著作权又作为被侵犯的主要权利之一,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等行为,且获得较多非法财产的。至于哪些行为会侵犯他人著作权,想必也是大家关心的吧。

 

刚注册的商标就被注销 原来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还没用热乎,却被人起诉侵犯了商标图案的著作权,经营网店的柴先生为此赔偿了7000元,还不得不注销商标。日前,海曙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例。

 

柴先生的网店主要销售鞋类商品,委托工厂代加工。去年,他注册了一个商标用于经营活动,并将该商标印在自己销售的鞋子上。尽管他使用的是自己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却仍然有人起诉他侵权。收到起诉状后,柴先生很不解,自己究竟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

 

记者了解到,柴先生拥有的这个商标,是一幅仅由线条绘成的简体双马图案,而绘制该图案的,正是原告陈先生。陈先生认为,柴先生未经自己同意,将他绘制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使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柴先生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柴先生抗辩认为,他对陈先生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但他享有商标权也是国家认可的,既然国家都认可他使用这个商标,那他的使用行为就不应当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损失。可最终的结果却是,柴先生向原告赔偿7000元并办理该商标的注销登记手续。

 

看似没有交叉的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怎么会存在侵权关系?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注册采用核准制,需要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的核准后,申请人才能获得相关的商标权利。

 

本案中,原告陈先生设计绘制了双马图案,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之后被告柴先生将该作品作为自己的商标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即柴先生的商标权与陈先生在先的著作权之间产生冲突。

 

法官解释,一个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就拥有著作权,柴先生注册商标在后。柴先生使用该美术作品时,自然知道该作品是他人创作,但在未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将其注册为商标,存在主观过错。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申请商标不应当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自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切勿网上下载图案做商标,以免得不偿失

 

“现在不少网店店主都有品牌意识,想通过注册商标规范并扩大经营,但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不会特地找人设计商标图案。有的人可能就从网上下载自己中意的图案,直接作为商标申请,并没有意识到这侵犯了著作权。”该案承办法官建议,商家注册商标千万不要简单地从网上下载,要么找人设计,要么尝试联系创作者以取得对方的同意,擅自取用得不偿失。

 

另外,商标局和版权局是不同的行政部门,没有数据可以互通,而且创作者自作品完成后,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版权是不公示的,第三人很难查到。一般来说,这种侵权也只有通过创作者自己发现并提出起诉。法官也建议,创作者最好登记自己的作品,程序很简单,版权局只是做形式审查。如此一来,即便他人侵权了,举证也相对方便。除非有一种情况,创作者死后50年,作品纳入公有领域,谁都可以用,就不属于侵权。但这样的作品也很好辨识。那么,如果商标的图案仅是相似,是否也属于侵犯著作权呢?法官解释,这种情况就需要被告举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证明原告抄袭他人作品,或证明自己的图案是委托他人制作的。(中国宁波网)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表现

 

在本案中,柴先生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此还要承担七千元的损失,在我国,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之一,是受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要是侵犯著作权的话,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行政责任,重则构成刑事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我们大家更关注的是哪些行为将构成侵权,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的内容。

 

首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其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同时,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法律做出了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首先,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同时,刑法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通过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的鼓励了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从而在大局上推动了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作为著作权人,当我们的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通过本案的了解,我们知道,商家在进行注册商标时,切不可简单的草草了事,通过专人设计或者取得原创作人的同意,鲁莽行事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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