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孔迅 2017-01-27 09:04:00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指的是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因此,在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行使。

 

哪些条件下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首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是债务人实施了下列行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但是,若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则不得撤销。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害债权的,即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第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将产生哪些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首先,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行使撤销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中,相对人或受益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其对价给付;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由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全体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对其在诉讼上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应认为就追回之财产,债权人有优先取偿之权利。

 

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意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敦促债务人及时归还债务;但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涉及到多方的权益,任意行使必然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市场交易秩序也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的法律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即使归还所欠债务,为自己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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