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人的年龄对作证的影响

孙琳琳 2017-01-27 09:09:00
浅析证人的年龄对作证的影响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人证言运用最广泛的证据之一,由于证人具有很强的直接证明力,因此在诉讼中备受重视。也正是由于证人的这种特性,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同样备受关注。年龄是证人适格性问题的重要讨论内容之一,年龄因素在一些国家往往是构成未成人尚不具备证人资格的理由之一。

 

儿童能否作证的法律解析

 

我国学术界目前对此有争论。有的认为,儿童不能作证;有的认为,儿童可以作证。儿童包括幼儿园时代和小学时代,在这个区间里,儿童的变化是相当大的,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辨别能力也是很不相同的。因此,对儿童能否作证,不应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知识的增长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还要考虑儿童的身心健康。对于幼小的儿童,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宜作证,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他们有认识事物的能力,对于他们能够认识、理解的事物,可以作证。但是,儿童不应出庭作证。因为,他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不到对国家尽义务的年龄。

 

在英美国家,不能充当证人的人只有那些经法官判定无证人能力的人,主要是部分儿童、精神病患者。按照英国判例,儿童只能经法院审问表明他能理解宣誓的性质和后果时,方能提供宣誓证言。只要法官认为儿童能认识到作证的庄严,以及宣誓后应说真情的义务,就能让他作证,而并不需要他意识到上帝的存在。反之,如果儿童不能认识到作证的庄严以及宣誓后应说真情的义务,则该儿童就不能充当证人。

 

从法律规定上看,在我国,概括地说,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在司法实务上,生理上、精神上或者年幼者,是否无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否不能正确表达意见,应由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予以鉴别,以确定其是否能充当证人。

 

我国对证人年龄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民诉立法和证据法方面对证人的年龄没有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是认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同时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这种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意义上显得过于含糊和抽象,因为作为未成年人虽然在客观事物方面与成年人相比较,在心理素质上还不尽成熟,但是具体到某一特定的案件中,由于案情所涉及的待证事实的繁简程度是相对而言的,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正确表达意志”中的“正确”一词实质上也是相对概念,也可以说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范畴。在实际案件中,未成年人针对成年人而言可能会出现不能正确的表达意志,但其却仍能辨别人物的性别、颜色的黑白、声音的强弱、简单的举止、气味的某种刺激等等这些简朴的事物特征,而这些则有可能对某类案情的认定产生相当大的积极和辅助性作用。因此,证人的年龄因素在我国只是一个相对概念,不能因为某证人为未成年人而一概认定其没有作证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会导致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一定会产生无作证能力的后果。这种逻辑推理和观点是不尽全面的,也缺乏必要的立法根据和司法经验,它模糊了诉讼能力和作证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概念。因为,就民事诉讼而言,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但是证人则有着一个区别于当事人的重要特征,即证人陈述的是自己通过耳闻目睹所知的案件事实,他是由案件本身所决定的,证人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判断一个证人的作证能力的大小以及对其证言采信程度的强弱,不宜简单、机械地以一个年龄段为依据。也就是说,一个证人不能因为他未满十周岁而使其所作的证言的可靠程度降低。同理,一个反应灵敏、头脑清晰的70岁或80岁的老人所做出的证言,在可靠程度上有可能胜于一个年轻力壮的成年人。这就说明,对事物认识和体察的程度在一些情形下与待征事实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未成年人而言,主要应取决于未成年人的智力状态与待证事实繁简程度之间是否相适应。本人认为,我们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对证人年龄的限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未成年人时,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繁简程度,待证事实对未成年证人认识能力的要求程度以及未成年证人的感知、辨别和表达事物的能力及心理发育状况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从而做出适当的判断和认定。

 

如今,各国法律都对证人的资格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证人须具备要具备的条件及资格问题,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表达意志。我国的民诉立法和证据法方面对证人的年龄没有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相对来讲比较模糊,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适用。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