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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司在对外正式的信函、文件、报告时会使用公章,而且,这些文件信函一旦盖了公章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公章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但也正式由于公章如此重要,与公章相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公司应做好相应应对措施。
浅析公司印章纠纷解决问题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解决方式如何,理论上亦少有探讨。从物权法角度看,公司印章的取得、消灭、变化与公司人格的取得、消灭、变化具有同一性,而且印章刻有的单位名称和备案制度使其具有强烈个人性特征,均与人格物的特征性相吻合。如2005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印章的注销与公司人格消灭有同一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22、32条规定,公司印章随着公司人格消灭被一同收缴毁灭;《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破产程序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院认可的人员持有印章,而非企业自行决定。从公司法角度看,盖章可代表公司主要对外经营行为:(1)盖章行为可以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如《合同法》第32条。(2)盖章行为可代表公司对外担保,如《担保法解释》第22条。(3)盖章行为可以代表公司为投资借贷,如《公司法》第32、129、156条。所以公司印章丢失、被他人冒用或者毁灭,易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与人格物损毁灭失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巨大具有相似性。
由于公司印章符合了一般人格物的特征,所以对相关印章纠纷也可做人格物理论解决。其一,印章所有权纠纷。司法实践中,普遍处理办法是在查明印章被未经授权的权利人持有后,判决占有人返还公司印章。其二,印章侵权纠纷。按公司印章的人格物理论,对于公司印章的侵权实质侵害两个权益:印章的所有权和公司人格利益。前者可由返还原物请求权进行救济。但对后者,虽然我国法律中不承认对公司人格利益的特别保护,但这只是个政策考量的问题,故可考虑将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不返还印章的债务人进行的罚款视为对公司人格利益受侵害后的惩罚。
公章不当使用的责任归属
公章关系着公司发展,若公章的使用不当很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能够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我国对于公章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使用程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当使用的情形,一旦发生公章使用不当时,就需明确责任的归属。
首先,借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若盗窃、盗用公司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私刻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公司对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已经按规定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原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公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公司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每一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独有的公章,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公章实施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公章使用制度,设立专门公章保管人员;对于公章的保管、使用、交接应该有一个完善的体系,而公章的保管人或者持有人在保管使用公章时应该切实尊重法律的规定,切不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做出违法行为。
公司一般会对公章的样式尺寸、使用管理以及使用流程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以规范公章使用,保护公司利益。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公章使用制度,设立专门公章保管人员。而公章的保管人应切记,不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做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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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印章纠纷解决问题及公章不当使用的责任归属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司在对外正式的信函、文件、报告时会使用公章,而且,这些文件信函一旦盖了公章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公章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但也正式由于公章如此重要,与公章相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公司应做好相应应对措施。
浅析公司印章纠纷解决问题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解决方式如何,理论上亦少有探讨。从物权法角度看,公司印章的取得、消灭、变化与公司人格的取得、消灭、变化具有同一性,而且印章刻有的单位名称和备案制度使其具有强烈个人性特征,均与人格物的特征性相吻合。如2005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印章的注销与公司人格消灭有同一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22、32条规定,公司印章随着公司人格消灭被一同收缴毁灭;《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破产程序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院认可的人员持有印章,而非企业自行决定。从公司法角度看,盖章可代表公司主要对外经营行为:(1)盖章行为可以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如《合同法》第32条。(2)盖章行为可代表公司对外担保,如《担保法解释》第22条。(3)盖章行为可以代表公司为投资借贷,如《公司法》第32、129、156条。所以公司印章丢失、被他人冒用或者毁灭,易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与人格物损毁灭失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巨大具有相似性。
由于公司印章符合了一般人格物的特征,所以对相关印章纠纷也可做人格物理论解决。其一,印章所有权纠纷。司法实践中,普遍处理办法是在查明印章被未经授权的权利人持有后,判决占有人返还公司印章。其二,印章侵权纠纷。按公司印章的人格物理论,对于公司印章的侵权实质侵害两个权益:印章的所有权和公司人格利益。前者可由返还原物请求权进行救济。但对后者,虽然我国法律中不承认对公司人格利益的特别保护,但这只是个政策考量的问题,故可考虑将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不返还印章的债务人进行的罚款视为对公司人格利益受侵害后的惩罚。
公章不当使用的责任归属
公章关系着公司发展,若公章的使用不当很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能够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我国对于公章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使用程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当使用的情形,一旦发生公章使用不当时,就需明确责任的归属。
首先,借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若盗窃、盗用公司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私刻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公司对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已经按规定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原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公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公司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每一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独有的公章,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公章实施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公章使用制度,设立专门公章保管人员;对于公章的保管、使用、交接应该有一个完善的体系,而公章的保管人或者持有人在保管使用公章时应该切实尊重法律的规定,切不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做出违法行为。
公司一般会对公章的样式尺寸、使用管理以及使用流程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以规范公章使用,保护公司利益。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公章使用制度,设立专门公章保管人员。而公章的保管人应切记,不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做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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