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妻子家暴申请保护,保护令申请需哪些条件

郑新 2017-02-19 09:05:00
男子遭妻子家暴申请保护,保护令申请需哪些条件

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实施,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对于家庭成员的保护已然上升为法律层面,从而结束了家暴属于“家务事”的局面;为了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此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了家庭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当面对家庭施暴行为时,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维护自身的安全。

 

男子遭妻子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 曾多次报警

 

近日,江阴一男子到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并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法院禁止妻子殴打、跟踪、威胁、接触自己和亲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吴先生家住江阴市华士镇,与妻子顾女士于2004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但自从2015年底起,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吴先生称,妻子多次对其及其父母进行殴打,他曾多次报警处理,警察也对他妻子多次进行口头警告,但妻子并未收敛,无奈之下,他不得不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妻子殴打、辱骂骚扰他和家人。同时,吴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检查申请单、门(急)诊证明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以及110接处警记录、受案回执等作为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目前,江阴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吴先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江阴法院依照规定作出2017年该院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顾女士对吴先生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吴先生及其父母。

 

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顾女士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中国首次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对于家庭暴力,一般人都会理解为丈夫打骂妻子、家长打骂子女。一些人听说男的被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了,还会觉得不可思议,认为很好笑,甚至嘲讽受害者一番。其实,男性遭遇家暴的现象值得关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限定为女性,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也受法律保护。(现代快报)

 

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以及申请条件

 

在本案中,由于妻子的家暴行为致使该男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社会上,家暴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受害者不仅仅限于妇女、老人以及小孩,在许多案件中,男子也是受害者之一;我国对于人身保护令的设计,意在保护家庭成员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不利的结果。

 

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申请上应该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是在申请的时候应该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由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主体正在受到侵害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主体的人身安全;或者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面对此种情况,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受害者自己以及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因此,其申请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自己。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保护令可附加的内容

 

人身保护令的发布是为了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由于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人身保护令视而不见,对于法院的裁判产生抵触心里甚至是不遵守裁判规定,为了惩治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做出裁判的时候还可以附加做出以下几项内容。

 

法院在做出人身保护安全的时候,还可以附加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可以附带以下事项:如果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家庭成员有义务也有责任维护好家庭的和睦,即使相互之间发生矛盾,也不可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家暴行为不仅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更会严重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尊重,和谐相处,为自己的家庭,为自己的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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