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上市18年正式退市,企业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王菲菲 2017-02-19 09:00:00
武钢上市18年正式退市,企业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近日,武钢股份正式终止上市,从而结束了其在资本市场上19年的历史;近些年,我国政策不断的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新的有利环境,从而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而在发展的背后,就是残酷的企业竞争,这是市场规律的必然选择,对于上市企业来说,一旦经营不善,可能面临着退市的情形。由于退市将涉及到各方权益,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我国的法律对此也规定了严格的退市制度。

 

武钢上市18年正式退市 重组将收官

 

随着宝钢集团与武钢集团的重组完成,其上市公司也迎来实质合并。近日,武钢集团旗下上市主体——武钢股份正式终止上市,结束在资本市场近19年的历史,其股票按比例转换为宝钢股份股票。

 

在上证交易系统内,记者看到,证券代码600005的武钢股份已处于停牌状态。今年1月23日,武钢股份以每股3.71元收盘,结束最后一个交易日,就此停牌至今。

 

武钢股份1999年上市,为钢铁板块知名蓝筹股。在央企改革和去产能的背景之下,两大钢铁巨头宝钢与武钢2016年实施战略重组。而双方在资本市场的主要上市平台——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也展开换股。

 

去年9月,武钢股份公告称,宝钢股份向武钢股份股东发行A股,换股吸收合并武钢股份,宝钢股份为合并方暨存续方,武钢股份为被合并方暨非存续方。目前,该重组方案已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证监会核准。其后,武钢股份向上交所申请股票终止上市,并获批,最终于2月14日退市。

 

武钢股份表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武钢股份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1:0.56的比例转换为宝钢股份股票,即每1股本武钢股份股票可换取0.56股宝钢股份股票。合并后的宝武股份总股数将增至221亿股,其中武钢集团持股13.49%。公司股东换得的宝钢股份股票将于本次合并换股完成后在上交所上市,宝钢股份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完成手续后复牌。

 

合并后,宝钢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更名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而武钢集团将整体无偿划入,成为新宝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上市公司层面,宝钢股份和武钢股份采取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宝钢股份总股数将增至221亿股,宝武钢铁集团持股比例为52.14%,宝武集团旗下子公司武钢集团持股13.49%,另有34.37%的股份为其他外部股东所拥有。

 

全新的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拥有员工22.8万人,资产总额约7300亿元,年营收达3300亿元,在2015年世界500强中可列123位左右。其粗钢年产能超6000万吨,在全球仅次于欧洲钢铁巨头安赛乐米塔尔。

 

长江证券在研报中指出,虽然钢铁行业的自身属性决定了重组合并的短期效用可能有限,但立足长远,宝武合并带来的规模效应及部分品种集中度的提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产品上下游的议价能力,铸造强者恒强的行业地位。

 

同时有市场人士分析认为,宝钢和武钢本身就是本土钢铁龙头企业,在行业所占市场份额大,是南方钢铁国企改革的标志性事件,重组的完成对行业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让市场对北方钢铁企业合并的预期增强。

 

无论是国企改革还是钢铁去产能的概念以及市场未来对基建行业的良好预期,都让资本市场对宝武集团未来的发展持乐观态度。自从宝武重组消息公布后,宝钢股份股价一直较为坚挺。不过自从1月24日起,宝钢股份开始停牌至今。在此期间,钢铁板块持续大涨。从对标同为钢铁行业、央企上市公司的鞍钢股份来看,其在1月24日至2月15日从5.77元上涨到6.18元。

 

虽然市场对宝武集团未来发展预期良好,但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如何协调好人事、管理等各方面,是宝武集团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也是双方在合并之后能否发挥1+1>2效应的关键。(经济参考报)

 

企业退市的需要满足哪些情形

 

上市企业选择退市不仅仅会涉及到企业本身的利益,同时对与职工权益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退市的情形在我国法律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需要满足特定的情形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的退市流程进行退市;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退市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即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而无论哪种退市方式,都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完成。

 

主动退市的法律情形

 

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情况,这就需要该公司通过相应的程序以及满足特定的要求才能够退市,否则将不能完成退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同时,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还有一种可能,因要约收购而实施的退市或者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这就需要满足,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强制退市的法律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重大违法行为致使公司强制退市的,主要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形,对欺诈发行公司的强制退市和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强制退市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能够减少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规范公司行为。

 

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而对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虽然上市公司因其违法行为会导致其被强制退市,但是,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没有持全部否定的态度,如果公司在处理该违法行为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严惩相关的责任人,则是可以重新申请上市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证券交易所尚未做出终止上市交易决定:该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已经做出终止上市交易决定:该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上市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仅是一次机遇同时还是一次挑战,企业能够上市是其壮大的有力证明,这也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较高的平台;而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致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即使发生退市情形,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更应考虑到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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