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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在我国的民法上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许多时候,邻里之间处理纠纷也多会涉及到相邻关系中的种种权利义务,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过程中,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纠纷在我国民法上规定
所谓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各自的或占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用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为行使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就叫相邻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强人们之间的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同时还规定了占有、妨害、毁损他人物权,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权保护优于债权保护,能对抗第三人。
相邻关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相邻关系的处理往往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特别是处理涉及到群众住房、生活设施、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纠纷时,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便利周围群众的生活。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面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既要坚持公平原则,又要坚持合理原则,不能顾此失彼,只顾一方的利益而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利益。
相邻关系纠纷的民事解决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以及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加,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城市规划与人们对采光、日照等要求的矛盾日益严峻。在日常生活中,因采光、通风等原因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对于相邻关系之间合理处理,也成为了社会凸显的问题。
首先,在处理采光、日照、通风纠纷的救济方式上,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权益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三种民事请求权中,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应该根据个案的实际进行必要的限制,并慎重运用。其理由是,第一,从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方面考虑,应该兼具分散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第二,在处理一些涉及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设施,如机场、公路和公共设施、公益设备等的建设。
其次,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予以总结。因相邻关系纠纷而产生的采光、日照、通风妨害的赔偿,实际上是一项综合性的损失赔偿,包含诸多赔偿内容。但其核心是不动产价值的价值贬损,也就是与未受妨害前不动产价值相比的价值差异,具体说,由于受到采光、日照、通风的妨害,导致电费的增加、房租的下降等乃至整个不动产价值的降低。由于该赔偿是综合性的,受专业性强,分类细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进行专业分项评估并注意与同地区相类似建筑物的比较。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恶语相加只会徒增纠纷解决的难度;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也充分体现的相邻关系之间的重要意义,而每个人都应当去维护好这层关系,解决纠纷的时候,更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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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应如何应对
相邻关系,在我国的民法上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许多时候,邻里之间处理纠纷也多会涉及到相邻关系中的种种权利义务,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过程中,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纠纷在我国民法上规定
所谓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各自的或占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用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为行使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就叫相邻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强人们之间的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同时还规定了占有、妨害、毁损他人物权,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权保护优于债权保护,能对抗第三人。
相邻关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相邻关系的处理往往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特别是处理涉及到群众住房、生活设施、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纠纷时,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便利周围群众的生活。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面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既要坚持公平原则,又要坚持合理原则,不能顾此失彼,只顾一方的利益而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利益。
相邻关系纠纷的民事解决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以及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加,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城市规划与人们对采光、日照等要求的矛盾日益严峻。在日常生活中,因采光、通风等原因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对于相邻关系之间合理处理,也成为了社会凸显的问题。
首先,在处理采光、日照、通风纠纷的救济方式上,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权益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三种民事请求权中,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应该根据个案的实际进行必要的限制,并慎重运用。其理由是,第一,从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方面考虑,应该兼具分散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第二,在处理一些涉及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设施,如机场、公路和公共设施、公益设备等的建设。
其次,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予以总结。因相邻关系纠纷而产生的采光、日照、通风妨害的赔偿,实际上是一项综合性的损失赔偿,包含诸多赔偿内容。但其核心是不动产价值的价值贬损,也就是与未受妨害前不动产价值相比的价值差异,具体说,由于受到采光、日照、通风的妨害,导致电费的增加、房租的下降等乃至整个不动产价值的降低。由于该赔偿是综合性的,受专业性强,分类细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进行专业分项评估并注意与同地区相类似建筑物的比较。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恶语相加只会徒增纠纷解决的难度;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也充分体现的相邻关系之间的重要意义,而每个人都应当去维护好这层关系,解决纠纷的时候,更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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