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竞业限制的

辛京 2017-04-05 09:21:00
我国《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竞业限制的

所谓竞业限制,又称是“竞业禁止”,是指限制特定人员在与企业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保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是指某些特殊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人根据协议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我国现有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并不多,尚未形成完整的竞业限制制度体系,主要是《公司法》第149条,《劳动合同法》第23、第24条,两部法律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既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亦存在各自不同的内容。当然,《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有与《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那么,我国《公司法》到底是如何规定竞业限制的呢?

 

《公司法》第149条第(五)项即为法定竞业限制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条款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竞业限制的依据是法律强行性规定

 

《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修订后的《公司法》较之修改前的相关条款,做出了放宽性规定,1993年的《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而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应条款增加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反之,如果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则不在竞业禁止之列,这是一个从绝对禁止到严格限制的转变。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主体仅限于董事、高级经理人员

 

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等内部信息非常了解,其从事竞业行为对公司危害很大。因此,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竞业禁止是非常必要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禁业限制的范围主体不包括股东和监事。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认定问题,《公司法》第217条对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认定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就是说,除了前述罗列的人员之外,公司的章程还可以自行约定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但应当比照《公司法》所列人员的任职层级做出约定,并非可随意性约定。

 

三、竞业限制的竞业范围是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如何确定“同类业务”,《公司法》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从通常意义理解,“同类业务”就是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业务,但是,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业务范围做扩大性解释,不应局限于同种营业,对公司的营业具有替代性或市场分割效果的营业也应当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如果综合两种观点来衡量,前者可作为形式上的判断标准,后者可作为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四、竞业限制义务履行的期限为任职期间

 

《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义务仅存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一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则不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

 

五、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承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但是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获得收入的事实。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