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林杨倩 2017-04-18 09:29:00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生活中,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产品制造商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从三星Note7爆炸到ofo大面积宕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虽然这些缺陷产品最终被召回,但损害已经造成,对于这种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一般来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又如何认定和归责?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即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构成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

 

第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判断危险的标准有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一般的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法定标准是国家标准以及行业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

 

第二、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1、人身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也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以外的第三人。只有购买者和销售者可以选择向合同相对人以违约或产品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而第三人只可以产品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可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不是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这里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产品责任。

 

3、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第三、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1、属于产品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产品销售者赔偿后,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2、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二、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

 

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则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首先应由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者客观上不能举证,法官可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办案的经验及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产品生产者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

 

第一、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责任范围:

 

1、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但受害人应当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主张和证明责任。包括受害人证明使用了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

 

2、一般原则下,不应让生产者自己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并要求对单个产品重新检验。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不能当然推定使用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因为受到损害的原因很多,包括受害人自身故意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等等。

 

3、需要注意的是,购买者如果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则只有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生产者并不直接向购买者承担责任。购买者在起诉中只能选择产品侵权或违约的一种,因为这涉及到侵权与违约的责任竞合问题。但在现实中,一般人多以产品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为以违约责任为由提起诉讼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1、无过错原则。法律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证明使用了缺陷产品,并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则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2、生产者应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受害人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3、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免责事由的成立,则证明购买者受到损害与被告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处理规则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购买者一般以侵权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侵权责任法对缺陷产品的处理规则是:警示召回规则和惩罚性规则的规定。

 

1、警示、召回规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解本条应注意,只有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才适用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投放市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适用惩罚性规则或其他规则。生产者、销售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消费者等受害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2、惩罚性规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具体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司法解释来确定范围。未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前,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规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所以,不论责任最终由谁承担,受害人是可以选择向产品生产者索赔,或是产品销售者索赔的。如果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而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销售者赔偿后,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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