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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海内外企业的合作也越来越多,国内许多企业的业务也不仅限于国内,更是将其经营扩展到了海外,这也促进了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当然,除了自身的业务发展外,为了扩展海外业务,我国企业在海外的重组并购也逐渐“流行”起来,只不过相对国内公司的并购,企业海外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是需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的。
安邦因未能获得监管批准 或放弃收购美国信保人寿
据4月17日路透社报道,据知情人士称,中国安邦保险集团准备放弃以16亿美元收购美国年金与人寿保险商信保人寿公司(Fidelity&GuarantyLife)的交易,因为未能获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
这是继去年放弃收购美国喜达屋酒店与度假村国际集团后,安邦在美收购再次遭遇挫折。
虽然安邦收购信保人寿已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批准,但未能通过美国一些州级监管机构的审核。
安邦2015年11月与信保人寿达成并购交易,收购要约原定今年2月8日到期,后来被延长至4月17日。如果安邦在4月17日之前能够确保爱荷华周金融监管机构就此交易举行一次公共听证会,则将再度延长至5月31日。但据消息人士称,安邦未能满足这一条件。与此同时,此项交易还需获得纽约州监管机构的批准,而安邦已放弃努力。
消息人士未说明在获得CFIUS批准后,是什么原因使得此项交易无法获得美国州一级监管机构的批准,只是称安邦拒绝按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某些信息披露。
信保人寿今年2月宣布延长与安邦的并购协议期限时表示,将征求来自第三方的收购要约。据知情人士称,该公司目前正与包括雅典娜控股有限公司(AtheneHoldingLtd)在内的其他竞购者谈判。(证券时报)
海外并购的审批流程
安邦由于未获得海外并购所必要的监管批准而放弃了海外收购,可见,海外收购的审批并非那么简单。那么,其审批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呢?
海外并购是指一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
(一)发改委批准
根据2014年5月8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体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核准申请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1)核准项目权限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指未与我国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项目权限
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信息报告确认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信息报告确认制度是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可以大致了解国内有多少企业拟参与境外收购或竞标。
以防止发生多家国内企业相关恶性竞争而让出售方坐享“渔翁之利”。国家发改委对信息报告的确认,对于国内投资企业将来顺利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正式核准有着重要影响。
(二)商务部批准
取得发改委的核准以后,紧接着就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根据商务部2009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据此,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通过新设或收购取得境外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需要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就境外并购而言,商务部门的审批制度包括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制度。
1、前期报告
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
前期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
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
商务部门是通过电子政务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商务部建设了电子化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企业可通过该系统,向当地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受理后,企业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并在线查询审批进度。申请通过后,企业到当当地主管机关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中央企业到商务部领取)。
需要国家商务部核准的情形: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相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
(三)外汇管理局批准
外汇登记需在完成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出台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应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在取得前述外汇登记后,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管局审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外汇资金是由拟投资者所有,在审查过程中不会考虑任何经济或商业上的因素。
就境外并购而言,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制度包括前面已经提到的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前期费用核准制度和外汇登记证核准制度。
显然,相对于国内的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海外并购十分复杂,需要经过国内审批的。综上可知,海外并购国内审批程序是相当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就像安邦一样,只能放弃这次的海外并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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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因未能获得监管批准,海外并购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海内外企业的合作也越来越多,国内许多企业的业务也不仅限于国内,更是将其经营扩展到了海外,这也促进了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当然,除了自身的业务发展外,为了扩展海外业务,我国企业在海外的重组并购也逐渐“流行”起来,只不过相对国内公司的并购,企业海外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是需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的。
安邦因未能获得监管批准 或放弃收购美国信保人寿
据4月17日路透社报道,据知情人士称,中国安邦保险集团准备放弃以16亿美元收购美国年金与人寿保险商信保人寿公司(Fidelity&GuarantyLife)的交易,因为未能获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
这是继去年放弃收购美国喜达屋酒店与度假村国际集团后,安邦在美收购再次遭遇挫折。
虽然安邦收购信保人寿已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批准,但未能通过美国一些州级监管机构的审核。
安邦2015年11月与信保人寿达成并购交易,收购要约原定今年2月8日到期,后来被延长至4月17日。如果安邦在4月17日之前能够确保爱荷华周金融监管机构就此交易举行一次公共听证会,则将再度延长至5月31日。但据消息人士称,安邦未能满足这一条件。与此同时,此项交易还需获得纽约州监管机构的批准,而安邦已放弃努力。
消息人士未说明在获得CFIUS批准后,是什么原因使得此项交易无法获得美国州一级监管机构的批准,只是称安邦拒绝按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某些信息披露。
信保人寿今年2月宣布延长与安邦的并购协议期限时表示,将征求来自第三方的收购要约。据知情人士称,该公司目前正与包括雅典娜控股有限公司(AtheneHoldingLtd)在内的其他竞购者谈判。(证券时报)
海外并购的审批流程
安邦由于未获得海外并购所必要的监管批准而放弃了海外收购,可见,海外收购的审批并非那么简单。那么,其审批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呢?
海外并购是指一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
(一)发改委批准
根据2014年5月8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体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核准申请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1)核准项目权限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指未与我国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项目权限
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信息报告确认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信息报告确认制度是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可以大致了解国内有多少企业拟参与境外收购或竞标。
以防止发生多家国内企业相关恶性竞争而让出售方坐享“渔翁之利”。国家发改委对信息报告的确认,对于国内投资企业将来顺利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正式核准有着重要影响。
(二)商务部批准
取得发改委的核准以后,紧接着就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根据商务部2009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据此,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通过新设或收购取得境外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需要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就境外并购而言,商务部门的审批制度包括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制度。
1、前期报告
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
前期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
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
商务部门是通过电子政务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商务部建设了电子化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企业可通过该系统,向当地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受理后,企业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并在线查询审批进度。申请通过后,企业到当当地主管机关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中央企业到商务部领取)。
需要国家商务部核准的情形: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相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
(三)外汇管理局批准
外汇登记需在完成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出台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应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在取得前述外汇登记后,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管局审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外汇资金是由拟投资者所有,在审查过程中不会考虑任何经济或商业上的因素。
就境外并购而言,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制度包括前面已经提到的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前期费用核准制度和外汇登记证核准制度。
显然,相对于国内的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海外并购十分复杂,需要经过国内审批的。综上可知,海外并购国内审批程序是相当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就像安邦一样,只能放弃这次的海外并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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