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张倩 2017-04-19 09:19:00
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因买卖房屋而衍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案件也成为房屋买卖纠纷中的主要部分。在该类纠纷中原告方普遍提出较宽的损害赔偿范围,主张的赔偿数金包含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固有利益,以及非财产性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法院对于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等往往很难认定,判决结果与原告诉讼请求数额也有差距。所以,为了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需要明确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主要有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两方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也基于此得以确定。

 

一、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的来看:

 

第一、缔约的一方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由于缔约一方有损失的事实,致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即应该承担缔约责任。换言之,没有损失,即无须承担责任。造成责任一般指财产损失,也有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即由本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因缔约—方违约而减少、灭失。人身损害,即身体和精神方面。虽然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不易被认定,但确实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精神上遭受损害,易影响身体健康,也可能产生经济损失。

 

第二、缔约过失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与缔约的另—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然有关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必须确认损害事实,分清损害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合理。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应对损害方可得的利益也予以考虑,以减少受害方的损失。

 

第三、缔约人有过错

 

该过错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缔约一方存在恶意行为,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缔约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缔约另一方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无论是由于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缔约方均应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而努力,将损失减少在最小的范围之内。由于缔约双方的过错,均造成对方的损失,则在缔约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第四、缔约方的违法性

 

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双方存在过意或过失地违反缔约责任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未尽到互相通知、保护、保密、注意等义务,或存在恶意磋商、欺诈、胁迫等过错行为的,也即只要有缔约过错行为,那么就要承担缔约责任。因此,缔约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主要有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两方面,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如下:

 

第一、固有利益由加害人全额赔偿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第二、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第三、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

 

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 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三、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一、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第二、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此外,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有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最后,在有些特定场合下,由于传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不能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纷繁复杂的纠纷,因此,在受害人无法援用违约或侵权责任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之时,缔约过失责任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由此可知,作为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它主要作用在于弥补缔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背彼此之间产生的信赖关系时受到的利益损失,并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明显超出赔偿范围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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