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涉旅商业贿赂案被公布,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标准

曹伟 2017-05-01 09:04:00
首起涉旅商业贿赂案被公布,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标准

五一小长假的到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而近些年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抢占旅游市场资源,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法手段进行竞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其实,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仅涉及到旅游业,在市场经济中,一些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到某种商品,采用财物贿赂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整顿旅游业灰色利益链!工商部门公布首起涉旅商业贿赂案

 

旅行社低价接团,导游引导游客进店消费购物,再从购物店获取回扣弥补旅行社低价成本,这是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典型的不合理低价游运营模式。日前,云南省工商部门在整治旅游市场过程中,向社会公布了云南首起针对旅游业的商业贿赂案,直指业内的灰色利益链。

 

利益输送 玉石城旅行社双双被罚

 

据云南省大理州工商局办案人员介绍,去年11月,国家旅游局在大理稽查时,在大理风情旅行社发现了涉嫌商业贿赂的重要证据。

 

在工商部门对旅行社和玉石城经营者的笔录上,他们承认存在这种利益返还约定。据调查,2016年10月,大理风情旅行社向大理市密支那玉器城输入并发生购物的旅游团有31个,游客购物总金额494831元。2016年11月15日,按照约定,玉器城以现金方式向风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给付了74224元赞助费,而风情旅行社并未将这笔收入计入公司财务账。办案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旅行社和玉石城之间的利益输送已经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低价模式中 导游收入靠购物业绩

 

在旅游业中,购物店给旅行社回扣的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也会让游客的旅游体验下降。去年8月,记者以游客的身份跟团旅行时,就遭遇了游客因购物不足被导游冷嘲热讽的情况。

 

去年8月,记者以游客身份跟团旅行,从酒店上车后,跟车导游就开始普及玉器知识,多次提到被处罚的密支那翡翠城。随后游客被带到密支那翡翠城逛了将近两个小时,然而当游客返回大巴后,导游却一改刚上车时的热情。

 

大理导游 谢某(2016年8月拍摄):你们的诚信到不到位,单子上,九个家庭,进去里面了100分钟,只有一个家庭买了东西,我们这个团30个人,你们的消费3000块,3000块都不到,2000块钱。你们说我这个工作还要不要做。我们今天下来了五车,最好的一车八万多,你们买了两千多,连人家的零头都不到。

买得不够,导游脸色难看,导致游客的旅游体验下降。一位在云南从业多年的资深导游告诉记者,旅行社要想从购物店获得更多的回扣,就必须让游客进行更多消费,而游客消费的金额又和导游个人的收入直接挂钩。

 

这位导游告诉记者,由于近年来,云南本地旅行社陷入到价格战的恶性竞争中,接团价格越来越低,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几百元双飞游云南这样的低价产品。这不但导致导游无法拿到基本的带团收入,还要承担弥补旅行社经营方面的压力。这也是引发一些导游骂人、强制购物等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整治旅游市场 坚持与公平并重

 

为了彻底改变云南旅游行业内的不合理低价模式和引发的各种问题,本月15号,《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正式生效,号称云南“史上最严”的22条旅游市场整治措施,对市场产生了哪些影响?继续来看报道。

 

记者在某旅游网站上查询到,北京到云南的旅行团价格,从此前的每人1000多元提高到了每人3000元在右。价格上涨导致近期到云南旅游的跟团游客数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以4月20日的统计数据为例,昆明石林景区接待游客量为6776人,同比下降了46.9%。

 

朱伯威介绍,根据22条整治措施的要求,目前,云南旅游市场上绝大部分旅游购物店已经不再接待团队游客,但仍有少量旅行社通过隐性购物、变相购物等方式获得利益。而业内导游则期待,通过这次整治能解决困扰云南旅游多年的不合理低价游,也就是零负团费模式,让导游能将自己的工作重心回归到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上来。(央视网)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标准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行贿和受贿的经营者,经营者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包括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范畴,不仅包括企业法人等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也包括不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个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个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经营者时为其实施经营行为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交易一方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接收方,还是给付方,都处于交易(含间接交易)者的地位。因此,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该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

 

在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中,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即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而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而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实施商业贿赂的主体在主观上表现出来的是故意而为之,其并不存在过失的问题;在贿赂过程中实施的手段主要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所谓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虽然不直接给对方财物吗,但是会给与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利益。

 

而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表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对此做出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即1、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2、经营者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3、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4、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5、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6、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7、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8、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9、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10、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11、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等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符合商业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若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同时根据本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旅游行业还是涉及到其他行业,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市场秩序,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商业贿赂行为是严重违反道德与法的不良行为,随着我国廉政建设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商业贿赂必然是其打击的主要目标,规范的市场秩序需要每个市场主体共同遵守,这也是我国经济走向繁荣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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